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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投保人理解产品时参考,本公司与投保人的一切权利义务以保险产品条款为准。 第1页,共3页 BANC-JBHL-SMS-202005 光大永明金保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一、 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当日)为等待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0-17周岁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二、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投保须知 1、 本产品保险期间:5年或6年,具体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产品基本特征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投保人理解产品时参考,本公司与投保人的一切权利义务以保险产品条款为准。 第2页,共3页 BANC-JBHL-SMS-202005 2、 保险费支付方式:3年交 3、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4、 本公司/我们: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四、 保单利益 1、现金价值净额 现金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