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泰康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理赔规则 一、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责任: 1. 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以下称被 豁免合同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条款9.6)事故,并因该 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 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 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不论何种原因导 致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 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 险费的责任。 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被豁免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 理相关变更手续。 2. 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见条款9.7),且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高残,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高残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 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 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不论何种 原因导致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被豁免合 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被豁免合同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规 定,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自其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 起中止。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需继续交纳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 保险费。 持续高残证明 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 隔一段时间要求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 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 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 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被豁免合 同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 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需 继续交纳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特别注意事项 被豁免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被豁免合同保险费交费 方式的变更申请。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者投资连 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