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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_976-2020大数据企业认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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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 D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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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2/11(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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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 03.080.20 A 12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976—2020 大数据企业认定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dentification of Tianjin big data enterprise 2020 - 09 - 30发布 2020 - 11 - 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大数据协会、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共天津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 会办公室、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财经大学、紫光云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智慧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 烽火信息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大漠(天津)数字影像有限公司、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天津澍泽律师 事务所、天津市兴先道科技有限公司、零氪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慧盾信息安全科技(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中科锐眼(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拓甫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给智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御峰金服(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明、袁小梅、果植昌、由方岚、马倩、周志强、武占雪、赵滨元、肖哲、孙 杰、左进、党鑫、宋华琳、杨贵军、李承东、梁涛、郑辉、王永磊、吴伯喜、李传凤、孟祥飞、王瑞、 刘立民、朱瑞贺、张强、赵洪宇、阴丽宁、张青峰、于祺康。 大数据企业认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大数据企业的认定原则、大数据企业能力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也可作为天津市大数据企业培育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274一2017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GB/T 37932一2019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交易服务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大数据 big data 具有数量巨大、种类多样、生成和传输速度快、特征复杂等特性,并且难以用传统数据体系结构和 数据处理技术进行有效采集、存储、组织、计算、分析或管理的数据集。 3.2 大数据企业 big data enterprise 在大数据领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并围绕大数据产业链开展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生 产;从事数据采集、存储、整理、运维、交易、安全等管理服务,数据挖掘、分析、计算、加工等技术 服务;大数据服务与应用等数据工程的企业。 3.3 大数据服务 big data service 支撑机构或个人对大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和数据价值发现等数据生命周期相关的各种数据服务和 系统服务。 注:大数据服务一般面对的是海量、异构、快速变化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服务,且通过底层可伸缩 的大数据平台和上层各种大数据应用的系统服务提供。 [GB/T 35274一2017,定义3.4] 3.4 大数据应用 big data application 执行数据生命周期相关的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如计算、分析、可视化等)、 数据交换、数据销毁等数据活动,运行在大数据平台,并提供大数据服务的各种应用系统。 [GB/T 35274一2017,定义3.5] 3.5 大数据采集与管理 big data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采集多元终端的各种数据,从事数据清洗、数据传输、数据存储和数据管理。 3.6 大数据存储 big data storage 大数据存储及相关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大数据存储管理系统的软硬件产品和服务。 3.7 大数据分析与挖掘 big data analysis and mining 根据产业链需求从事大数据分析和产品研发,对特定数据定制化分析及挖掘服务。 3.8 大数据交易 big data transaction 数据供方和需方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