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43620181 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惠益多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惠益多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惠益多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 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不满65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基本保 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 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 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零时生存,本公司按首 次交纳保险费的50%给付关爱金。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 本公司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与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