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十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年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中国人寿〔2019〕年金保险85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鑫福临门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