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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主要核保规则
团险主要核保规则 一般核保规则
特殊核保规则
团险分类产品核保规则 一般核保规则 1、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所属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投保团体保险,且所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团体保险计划。(如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2、团体人数要求满足保监会关于团体投保人数的限制,即人数在3人以上或符合条款规定的投保人数。 一般核保规则 3、团体投保人数在 8 人以下的应 100%投保;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在 9 人以上的不低于 75%比例投保,但职业类别 3—4 类的被保险人数在同类人群中的投保比例应不低于 75%。
4、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为 5 类以上的,最低投保人数为10人,且投保比例应为100%。 一般核保规则 5、残疾人员的投保规则
(1)提供残疾程度证明及填写《残疾问卷》
(2)残疾人员从事五类以上职业的不能投保
(3)保额受限,详见《躯体残疾限额表》,投保健康险和包含残疾给付责任的团体寿险时需要附加特别约定,特约内容由核保人员确定。
(4)既往残疾可能导致理赔纠纷,因此残疾人员不宜投保包含残疾责任的产品,如投保意外责任应以意外身故责任为主,可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责任。
一般核保规则 6、境外人士和出国人员的投保规则
(1)必须是投保单位正式雇佣的员工
(2)投保条款无相关规定时,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须在中国大陆居住并工作半年以上的可投保健康险,且健康险责任适用范围仅限中国大陆
(3)出境人员一般只能投保意外险
7、16-18周岁投保团体所属员工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团体保险,根据其年收入情况确定保额。
一般核保规则 8、60岁以上人群投保规则
60 周岁以上被保险人,累计寿险风险保额不超过20万元,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不超过30万元,累计重大疾病险风险保额不超过 10 万元;该被保险人总体人身险风险保额不超过30万元或年收入的6倍。如果60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能够提供在职证明,可参照60周岁以下被保险人的保额限制规则,原则上最高承保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一般核保规则 9、孕妇投保规则
原则上投保的寿险风险保额不超过 30 万元。一般情况下,怀孕 6 个月以上不予承保意外险;怀孕 8 个月以上至分娩 1 个月内,不予承保寿险,若孕妇能够提供所有产前检查结果的可根据检查结果考虑是否承保,否则应延期;怀孕至分娩1个月期间内,不承保医疗费用类和医疗津贴类险种。
一般核保规则 10、体检规则
团体意外险的体检规则参照个人意外险体检规则处理;投保人数较少的团体寿险、重疾险业务参照个人保险体检规则,超过20人的团体,体检保额和体检项目由核保人员计算后确定。
11、生存调查规则
(1)飞机责任累计意外身故风险保额或意外伤残风险保额大于 500 万元时,需生存调查。
(2)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职业,如职业类别为6类及以上的(含保全新增被保险人),应进行生存调查,其他情况由核保人员根据业务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生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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