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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 第1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3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
病保险(C3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健康 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C3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 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 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
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不满18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
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 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 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
病(详见释 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详
见释 义)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 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
病的保险 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 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
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