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卫星城市试点镇: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物价局2013年5月21日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发展战略,进一步改善宁波投资发展环境,加快构筑现代都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县(市、区)和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和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三江片区规划区范围,即海曙区、江东区全部行政区域和江北区除慈城镇、洪塘街道和庄桥街道外全部行政区域,纳入国家高新区规划范围的鄞州区梅墟街道和纳入东部新城规划范围的鄞州区邱隘街道、下应街道部分区域。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高度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累进收费政策。基准收费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临时建筑每平方米70元。 第六条 下列项目按差别累进收费标准执行: (一) 高层建设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列单体建筑高度(以“H”表示)分别分类累进收费:H≤24米,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24<H≤5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50<H≤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60%收取;H>100米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二) 低层、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独门独户住宅建筑按住宅类基准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二) 按标准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和其它配套建设需无偿移交的房屋; (三) 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各级财政安排及华侨、华人捐赠超过总投资50%(含50%)的教育、卫生类项目; (四) 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类实施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