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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2019]疾病保险122号 附件2: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附加平安福20(Ⅰ)特定疾病保险产品提供特定轻度疾病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周岁)投保平安平安福19终身寿险(简称平安福19、平安 ) 附加平安福19(简称平安福重疾19,后王先生为李女士增加投保了平 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安附加平安福20(Ⅰ)终身寿险(简称附加寿险20Ⅰ)及平安附加平安福20(Ⅰ)特定疾病 保险(简称特定疾病20。平安福重疾19及特定疾病20Ⅰ基本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假设 Ⅰ) 李女士在45周岁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一种,50周岁时初次 发生平安福重疾19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特定轻度疾病保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 李女士 30万元×20%=6万元 险金 定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一种 李女士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福重疾 19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在70周岁 特定疾病保险金 李女士 30万元×20%=6万元 保单周年日前发生过一次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的“20种特定轻度疾病”中的一种 上例中,附加寿险20Ⅰ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 额附加寿险20Ⅰ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 等额减少, 金额确定。当附加寿险20Ⅰ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附加寿险20Ⅰ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疾病保险金以及平安福重疾19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 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及平安福重疾19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的“发生特 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