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销 本章“关键词” 资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6%、3%
原理: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两个号码必须一致 密码不能超出密码区方框 加盖发票专用章
费用产生的月份或其他说明事项
必须在开票系统中打印;“复核”与“开票人”不能空白或为同一人 此处纳税人识别号切记不可打印错误。 客户信息区 密码信息区 开票内容区:
咨询服务费、规划费 金额税额区 公司信息区 备注信息区 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三、购买方未认证
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
二、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
按以下规程操作:
①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③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
④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⑤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本章“关键词” 票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认证:开票日起180天
退票:作废、红字发票 三、应对办法—政策学习 1.政策培训、学习 相关法规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1】132号)
5.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3号公告)
7.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5号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6号公告)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4号公告)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7号公告)
2.软件、税控设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