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一、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所谓等效养护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按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组相同的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次。 3、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四)混凝土抗渗试块 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量500立方米以下时,应留置两组(12块)抗渗试块。 2、每增加250~500立方米混凝土,应增加留置两组(12块)抗渗试块。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