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社会力量申办幼儿园程序
社会力量申办幼儿园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基本条件⑴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⑵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⑶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员;⑷有符合规定的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⑸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举办幼儿园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1、申请筹建幼儿园,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⑴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目标,幼儿园名称和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办学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⑵办学所在地镇(街)规划部门、教育办公室出具体的意见;⑶幼儿园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⑷幼儿园经费概算;⑸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⑹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⑺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国有单位在职人员开办幼儿园的,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开办的证明。⑻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2、筹建的幼儿园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填报《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申请办学登记。⑴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⑵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⑶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⑷有筹建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⑸有符合要求的园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⑹有符合要求的园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⑺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⑼有防火安全合格证(在县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县卫生防疫部门办理)、保健合格证(在县保健院办理)。
三、教育局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办学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县民政局办理民办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