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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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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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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7/12(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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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 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相对集中居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房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各分局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市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验线、核实规划条件等工作。   第五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户一宅、节约用地、依法建设。   (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和低层联排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二)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建单家独院住宅,应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规划建设低层联排住宅、多层、中高层或高层村民公寓;   (三)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提倡和鼓励农村村民联合、成片、配套建设住宅。   第六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 城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的村民住房建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八条 村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制度。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行村民住房建设: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不符合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   (三)违法建设未按规定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   (四)村庄建设规划、村民居住小区规划未编制完成的;   (五)已列入拆迁范围或在规划、文化等部门划定的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六)新建房屋不在镇村布局规划的村民居住点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