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建卫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2003年06月30日08时42分 【标准名称】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940418 【实施日期】 1994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企业管理 【文号】 【名称】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题注】 【章名】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的对比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促进产品质量及企业(省、市质检站)检验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工作,坚持“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国家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国家建陶质检中心),负责全国建筑卫生陶瓷及其卫生陶瓷配件产品质量的对比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 建筑卫生陶瓷及其卫生陶瓷配件产品质量检验分为突击性抽查监督检验和日常对比监督检验二种。突击抽查监督检验主要检查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日常对比监督检验主要检查对比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同时监督产品质量。 第五条 建筑卫生陶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一律以国家建陶质检中心结果为准,对比监督检验允许误差见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三十条。 第六条 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有权利用企业(省、市质检站)的检验手段,组织企业(省、市质检站)检验人员对有关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七条 日常对比监督检验送样的要求是: (一)常年稳定生产的产品,每年寄(送)样1次,已具备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可以每2年寄(送)样1次。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质检站每年寄(送)样1次,样品数量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内容,确定其送样数量。样品应按有关规定随机抽取; (二)在国家或局级抽查后,企业可免送当年的对比监督检验样,以减少企业的负担。 第八条 对样品的要求是: (一)厂自检样与封存样、送检样必须同时抽取。除检卫生陶瓷的吸水率和抗裂性试片、规格过大的砖可以切割外,一般项目的试样均应采用整砖(整体或整套); (二)样品的数量和送样单一律按国家建陶质检中心要求的数量封样寄送和统一格式填写; (三)对比监督检验样,企业(省、市质检站)必须及时寄(送)出,并向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报告企业(省、市质检站)自检项目的检验结果。 第九条 日常对比监督检验要求: (一)企业样品必须随机抽样,陶瓷砖按GB3810标准进行,卫生陶瓷及其配件按随机方法抽取,样品必须是近一个月内经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 (二)寄(送)样同时寄(送)出送样单及物性自检(同批样品)的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 (三)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收到样品及自检报告后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