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关于严格接送幼儿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以及近期召开的全省校车安全整治电视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严格接送幼儿车辆管理有关规定,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保障我市在园幼儿的生命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接送幼儿车辆准入管理。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2]178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准入管理。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必须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使用许可手续,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接送幼儿车辆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经批准使用校车集中接送幼儿的幼儿园,要在幼儿入园、离园期间安排值班人员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清点乘车幼儿,维持上下车秩序,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对车辆状况、设施设备、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状态面貌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醒驾驶人安全驾驶。取得校车许可的集中接送幼儿车辆要按规定建立定位系统。各幼儿园要经常对在园幼儿的入园、离园交通方式和接送幼儿车辆进行调查统计,掌握幼儿交通方式和接送幼儿车辆变动情况。一旦发现违规接送幼儿的车辆,要及时向教育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特别是重点园所的督查,严禁单纯以招徕生源为目的的集中接送幼儿行为。所有幼儿园一律不得使用未取得校车许可的车辆集中接送幼儿。
三、加强与在园幼儿家长的沟通和教育,督促其自觉抵制不安全车辆。各幼儿园要结合近期发生的几起接送幼儿车辆安全事故,集中开展一次面向全体在园幼儿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幼儿家长坚决不让子女乘坐不安全车辆。同时,要通过家长会、一封信、告知书等方式告知幼儿家长乘坐不安全车辆的危害,提醒幼儿家长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监护责任,自觉不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接送幼儿。
潍坊市教育局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