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美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美国是一联邦制的国家,在建国之前先有了13个州(state),然后通过州之间的协议,在13个州之上成立了联邦政府(FederalGovernment),赋予了军事、外交、邮政、州际范围等有限的权限,而城市和住宅等领域的权限并没有由州政府赋予联邦政府,因此,在这些方面联邦政府没有可以直接参与的法律基础,这样,联邦政府参与城市规划相关活动的手段主要就是一些间接性的财政方式,如联邦补助金等。另外,由各州政府决定,在它的属下设置了各种地方政府(localgovernment)。地方政府没有固的自治权力,只有由州授予的权力,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权力的来源只能是州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及州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自治权。因此,各州的地方政府在法律性质、区域大小、人口多少、职能和组织上存在着很多的分歧,同一的名称在不同的州可能有不同的意义和内容,即使在同一个州内,地方政府之间也可能存在分歧。这是美国地方政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美国的地方政府中,县(county)是存在最广的地方政府机构。除了在新英格兰(NewEngland)州是由镇来承担县政府的职能外,其余各州都有县的建制。在所有的地方上的正式的分支机构。县范围内的市、镇均由县政府管辖,但县政府只是行政管理的工具,没有制定政策的权力。但自治市(municipality)是一种独特的地方组织机构,它同样是州政府的“创造物”,但它同时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 一般而言,城市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有多种形式,如:议会一市长制、委员会制和议会一行政官制等。但就具体的城市而言,各类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机构有着确定的地位,从事着确定的工作。 (1)立法机构:立法机构在城市中是作为决策者而起作用的。它决定是否成立规划委员会,决定规划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对规划委员会划拨资金,并对规划委员会的行动予以支持等。通过规划委员会的介绍和建议,立法机构将规划转变为政治决定而付诸行动。 (2)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是绝大部分城市的法定机构,大量的规划通过该机构得到执行。规划委员会通常由一组经城市的行政长官提名并由立法机构批准的个人所组成。他们一般是社区内房地产商、银行家、商会等方面的领导人物,或者是律师、建筑师、医生、劳工代表、社会工作者等的代表。建立这样的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提供市民的意见和想法,对规划内容和决定提供多方面的协调,并对规划机构进行监督。有的规划委员会还有地方政府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但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对一些事务提供专业帮助,且很少具有投票权。就立法机构而言,规划委员会只具有顾问性的作用。当议会处理有关规划的事务时就要求规划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报告和建议,议会有权同意或否决这些报告和建议。由于综合规划经过批准后,对社区内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地方政府机构都具有支配性的作用,因此要求所有部门都需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