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出口退税理论、计算及账务处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目的、税种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不是中央财政的额外支出,而是国家兑现出口货物零税率优惠政策的一种方式.
什么是出口退税
按照国际惯例,出口退税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各个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相当于我国的流转税)退付给出口企业。我国现行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现行退税政策只退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退同属流转税的营业税。出口退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出口货物在各个生产环节按照征税规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出口后再退还给出口企业。因此说,出口退税不是中央财政额外拿出一部分资金退给企业,而是国家兑现出口货物零税率优惠政策的一种方式。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方式
(一) 先征后退(略)
(二) 免抵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纳税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未抵顶完的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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