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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构成
具体而言,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收入的抵减
国税函[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例外:财税[2004]215号规定: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优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收入时间确认的一般规定
1、商品销售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有4个条件: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和实施继续控制;经济利益的流入;收入与成本的可靠计量。
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税收制度规定:
确认原则:《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应税收入确认主要按流转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法规特别规定除外。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是经济交易“形式”上完成,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证。计税收入通常确认为“有偿”或“视同有偿”。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税负等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收入风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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