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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便利店食品进货查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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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9/4(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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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便利店食品进货
查 验 制 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加油站便利店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便利店负责人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便利店工作人员经营的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加油站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便利店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上报片区,片区集中上报非油品部,由市公司非油品部解决。
八、加油站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片区要指导加油站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便利店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