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编号:2016技-43
陕西中烟工业公司汉中卷烟厂
联合工房外幕墙装饰工程
施 工 合 同
发 包 人:陕西中烟工业公司
承 包 人:中建五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开工日期:2016年11月30日
峻工日期:2017年3月30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陕西中烟工业公司
承包人(全称):_中建五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陕西中烟工业公司汉中卷烟厂联合工房外幕墙工程
工程地点: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镇
幕墙面积:2775平方米
工程内容:外幕墙工程施工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国烟计[2015] 622号
资金来源: 自 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招标文件、施工图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6年11月3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2017年3月31日
合同施工工期: 120 天 (扣除春节法定节假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大写):肆佰陆拾壹万壹仟玖佰陆拾叁元整(人民币)
¥:4611963.00元 ,
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结论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招标文件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陕西中烟工业公司 承包人:中建五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沣惠南路38号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20号
高新区水晶岛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029-88452655电话:0731-5057848
传真:传真:0731-5581717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尚德路支行开户银行:建行长沙井湾子支行
账号:307925940348091001账号:43001531061052501700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10004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