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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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
察委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
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
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9条)
四、上下级监察委的关系(领导关系)
上下级监察
委的关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
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10条)
五、监察委的职责(第11条)
监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2、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调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
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
1、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2、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3、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4、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六、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全覆盖)
监察对
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
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
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
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
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15条)
七、监察管辖
监察管辖
1、地域管辖(本辖区);上可管下;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第16、
17条)
2、交叉管辖: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
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第34条第2款)
八、监察手段(16种,注意与刑诉法中侦查手段的异同)
谈话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
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19条)
讯问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
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
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20条)
询问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第21条)
查询、
冻结
【与刑诉法第142条的规定相同,需要注意使用的范围是严重职务违法
或犯罪】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
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
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23条)
搜查
【与刑诉法第134-138条中的搜查程序基本相同,但注意,监察委的搜
查没有无证搜查,监察委可以决定和执行搜查】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
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
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
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24条)
调取、
查封、
扣押
【与刑诉法第139、140、143条中的查封、扣押程序相同】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
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
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
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
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
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
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
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
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第25条)
勘验检
查
【与刑诉法第126、131条中的勘验检查程序相同】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
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26条)
鉴定
【与刑诉法第144、145条中的鉴定程序相同】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
签名。(第27条)
技术调
查
【与刑诉法第149条的技术侦查程序相同,注意监察委的技术调查适用
于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
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
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第28条)
留置
留置
适用
的条
件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
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
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
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
22条)
留置
的决
定主
体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
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
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
会备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
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43条)
留置
的期
限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
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
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
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留置
后的
通知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
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
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
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第44条第1款)
留置
后的
保
障、
讯问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
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
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第44条第2款)
刑期
折抵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
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
一日。(第44条第3款)通缉
【与刑诉法第153条中的通缉程序相同,注意监察委决定通缉,公安机
关发布通缉令】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
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
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第29条)
限制出
境
【限制出境由监察委批准,公安机关执行】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
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
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第30
条)
调查程
序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
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
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
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第41条)
九、建议从宽处罚的情形
建议从
宽处罚
的情形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
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
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
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第
31条)
【立功】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
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
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