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经营 > 管理专题 > 法律法规 > 2018法律资格瑞达监察法

2018法律资格瑞达监察法

法律二系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热门搜索
监察 法律
资料大小:247KB(压缩后)
文档格式:WinRAR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9/6/3(发布于山东)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2
地方监
察委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
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
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9条)
四、上下级监察委的关系(领导关系)
上下级监察
委的关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
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10条)
五、监察委的职责(第11条)
监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2、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调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
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
1、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2、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3、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4、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六、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全覆盖)
监察对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
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
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
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
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15条)
七、监察管辖
监察管辖
1、地域管辖(本辖区);上可管下;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第16、
17条)
2、交叉管辖: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
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第34条第2款)
八、监察手段(16种,注意与刑诉法中侦查手段的异同)
谈话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
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19条)
讯问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
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
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20条)
询问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第21条)
查询、
冻结
【与刑诉法第142条的规定相同,需要注意使用的范围是严重职务违法
或犯罪】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
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
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23条)
搜查
【与刑诉法第134-138条中的搜查程序基本相同,但注意,监察委的搜
查没有无证搜查,监察委可以决定和执行搜查】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
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
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
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24条)
调取、
查封、
扣押
【与刑诉法第139、140、143条中的查封、扣押程序相同】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
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
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
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
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
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
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
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
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第25条)
勘验检

【与刑诉法第126、131条中的勘验检查程序相同】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
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26条)
鉴定
【与刑诉法第144、145条中的鉴定程序相同】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
签名。(第27条)
技术调

【与刑诉法第149条的技术侦查程序相同,注意监察委的技术调查适用
于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
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
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第28条)
留置
留置
适用
的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
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
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
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
22条)
留置
的决
定主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
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
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
会备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
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43条)
留置
的期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
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
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
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留置
后的
通知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
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
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
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第44条第1款)
留置
后的

障、
讯问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
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
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第44条第2款)
刑期
折抵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
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
一日。(第44条第3款)通缉
【与刑诉法第153条中的通缉程序相同,注意监察委决定通缉,公安机
关发布通缉令】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
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
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第29条)
限制出

【限制出境由监察委批准,公安机关执行】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
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
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第30
条)
调查程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
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
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
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第41条)
九、建议从宽处罚的情形
建议从
宽处罚
的情形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
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
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
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第
31条)
【立功】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
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
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