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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所得税问答收集
纳税人取得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应并入企业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的规定:
(一)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二)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纳税人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税前列支,请问技术开发费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技术开发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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