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是立法宗旨,体现三点原则精神:依法治官,依法维权,优质高效。)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
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本条明确了公务员范围,三点必须具备为本法所称的公务员,有关人大政协组织的工作人员,政党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如工青妇等准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法所称的公务员,应当从该定义推定,这一定义与公务员条例相比,外延有所扩大,包含了检察官和法官等,但是,与社会上所称“吃皇粮”的范围相比,范围有所缩小,比如政党、社会团体、依法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公务员范围,所谓公务员与老百姓的比例逐步缩小到1:26,实际上是指财政负担人员与老百姓的比例,明显扩大化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飞的说法,符合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大约不到650万人,这样与老百姓的比例为1:190左右。)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说明公务员法的适用对象及其内容,第一款与第二款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第二款适用对象有二:一是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根据第一百零五条的解释: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比如秘书长等,适用内容主要是指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和监督,这里主要是与党管干部的原则相衔接,但是,应当推定即使是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其义务和权利没有例外之规。二是法官、检察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法官法、检察官法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比如,法官、检察官必须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法律人员资格,才能被提名、任命为法官和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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