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下载文档 |
收入的公益性事业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
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
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是土地储备全新的融资方式。土地储备作为政府的公益性职能,未来也具
有一定的收益性,因此符合之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适用范围。2015年
以来,很多地方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募集资金投向就包含了土地储备
业务
高,两类债券的利差也不显著。但实际上,由于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在资
金投向的项目、还款资金来源、预算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两类债
券的风险收益应该也有所差异。由于土地储备的收入比较容易和特定土地
资产相对应,因此财政部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
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更加明确的区分专项债和一般债的特点,使
得我国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有了美国市政债中收益债券的特征
价升,地方政府债发行大幅回暖,置换债规模上量,城投债发行大幅萎缩,
借新还旧为主
债发行的逐步回暖,尤其是置换债的发行量上升,预计下半年地方政府债
务置换将会提速,建议投资者关注纳入一类债务的债券提前置换的对价方
案及对市场潜在的情绪影响
敬请阅读末页的免责条款Page 2
正文目录
一、别搞错了,土储早就能发债! ....... 3
1、何为土地储备 .......... 3
2、以前土储是怎么融资的? .... 4
3、什么是地方政府专项债 ........ 6
4、土储专项债是全新的融资方式吗? .. 8
5、怎么看待土储专项债? ........ 8
二、5月公共类债券发行情况 ... 9
1、国债:发行利率大幅上行 .... 9
2、政策性金融债:量降价升 .. 10
3、地方政府债:发行大幅回暖,置换债规模上量 ..... 11
4、城投债:发行大幅萎缩,借新还旧为主 .... 11
三、海外财政速递 ....... 15
1、欧元区国家财政状况改善 .. 15
2、特朗普提交2018财年预算15
宏观研究
敬请阅读末页的免责条款Page 3
一、别搞错了,土储早就能发债!
5月16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
预〔2017〕62号,以下简称“《土储专项债管理办法》”),对发行与土地储备储备业
务相关的专项债做了规范。那么,什么是土地储备?土地储备的融资方式经历了哪些
变革?土储专项债是全新的融资模式吗?
1、何为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
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其中,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
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土地储备的流程包括征购、储备和供地三个环节
(1)征购
征购环节是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土地的过程。土地的来源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新增
城市用地的征用;二是存量城市土地的收购、置换、回收。在收购的过程中,土地
储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收储地块实地踏查,进行收储成本核算,并在最后根据协
议支付补偿款
(2)储备
在储备环节,土地储备机构将收购集中起来的土地进行开发和再开发,通过拆迁、
平整、归并整理和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又称为“一级开发”),形成可供出让和出
租的“熟地”。 土地储备机构将已完成开发的“熟地”进行储备,等待出让。在该过程中,
由土地储备机构为实施主体,通过授权委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实施企业
(3)供地
供地环节又称为土地交易环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和供地计划,
有计划地将储备土地出让和出租,获取收入。在出让方式上一般采用市场化程度较
高的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
从1996年设立的上海土地发展中心开始,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
逐步规范的过程,目前全国已经有2000多个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的制度
规范也同样是逐步的发展和完善
表1、土地储备机构规范的变迁
时间 相关政策 发布机构 关于土储机构的规范
2001/4/30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国务院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2007/11/19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
行融资等活动
2010/9/10 “两整治一改革”目标 国土资源部
2011年3月底前,全国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属
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各地
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
市场开发
宏观研究
敬请阅读末页的免责条款Page 4
2012/12/3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
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结构、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
和融资规模;
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加强土地收储及管护工作
2016/2/23 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
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
压缩归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
各地区应当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
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从现有土地储
备机构中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
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
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
储备工作
资料来源: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招商证券
2、以前土储是怎么融资的?
土地储备机构在征购和储备的过程中均会出现融资需求,由于土地储备机构是事业
单位,不具备债券发行和上市融资的基本条件,直接融资较为困难,并且土地收
储的成本相对较大,仅靠政府财政拨款远远不够,因此,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土地为
抵押资产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成为其最主要的融资方式
根据对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范政策的梳理,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一:初步确立金融机构可为土地储备机构融资
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市、
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明确
了金融机构可以为土地收储提供融资,这应该包含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004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对土地储备贷款作出规范,提出了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
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等风险管理措施,并规定土地储备贷款
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
277号)对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的性质、需要满足的要求、贷款的规模、资金管理
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文件仍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为土地储备机构发放
贷款,对贷款期限也未做硬性要求
阶段二:调整和加强金融机构对土地储备机构融资管理
2008年8月,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
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5号),要求信托应充分认识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审慎
发放此类贷款,并明确规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值的70%,贷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此文件之后,银监会办公厅又在2010年2月发布《关于加强
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规定信
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实质上暂停了信托公司对土地储备机构提
供融资
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
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