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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海外投资的应用指引草拟本的咨询总结(PDF 204).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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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3/5(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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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海外投资的应用指引草拟本的咨询总结 摘要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05 年3 月30 日发表《关于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海外投资的应用指引草 拟本(“《应用指引》草拟本”)的咨询文件》,咨询期为4 个星 期。本会接获19 份意见书,当中包括来自业内从业人员及专业组 织的回应。回应者名单载于附录1。 2. 所有收到的意见都一致支持允许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基金投资于海外物业及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该守则”)规管所有 房地产基金的建议。响应者亦普遍欢迎证监会所倡议的有关提高杠 杆比率及考虑若干不常见的产品特点(例如以房地产基金单位来支 付管理费)的措施。部分响应者要求本会就《应用指引》草拟本应 用在投资于香港物业的房地产基金的范畴提供指引。 3. 就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响应者就证监会最初限制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只可管理一只房地产基金这个一般取向持不同意见, 但他们都同意本会将物业投资组合的管理视为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 必须具备的核心胜任能力的做法。此外,公众亦要求本会澄清涉及 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的若干规定,例如有关获得所属集团的“有力 支持”的规定。 台商信息网(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4. 大部分就“总估值师”的概念而提出的意见都是正面的。然而,有响应者提议应修订有关估值报告的内容的规定,以豁除例如社会经 济分析的数据及对政治与环境风险的评注,因为该等数据/评注通 常都在估值工作的范畴以外。 5. 至于有关专业弥偿保险及业权保险的事宜,响应者普遍认为有关安排并无必要或不应硬性规定。 6. 关于房地产基金的申请费用,公众普遍支持按收回成本的原则来收取该等费用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