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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设备”或“设备”:《集采协议》中所确定的所有系统设备,安装材料和备件
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委托,乙方向甲方采购协议设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前提
基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与甲方达成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2010年普及型G3手机集中采购供货协议》(以下简称《集采协议》,见附件一),乙方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指定的自有渠道定制终端资金物流平台,向甲方采购协议设备,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自有渠道内进行销售;乙方权利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与甲方签署的《集采协议》相应条款的所保护,同样,甲方亦须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条 协议设备与价格
1、乙方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的委托,在2011年6月30日前向甲方购买如下设备:
序号
品牌
型号
协议价(元/台)
备注中兴
U232
549中兴
U235B
449中兴
U722
699
2、具体采购数量的要求,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向甲方下的具体订单为准。如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的通知为准
3、协议设备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所有金额单位均指人民币
第三条 采购方式
1、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向甲方下达订单,甲方根据订单向乙方供货
2、当乙方向甲方采购协议设备时,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与甲方签署的《集采协议》,乙方按协议价的90%向甲方付款;协议价的10%作为考核款,在集采周期结束半年后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根据《集采协议》的约定,对厂家供应的手机进行质量及售后的考核后再决定支付给甲方
3、10%尾款的支付说明:
根据《集采协议》,10%的尾款是作为集采产品的质量、售后的考核款。在集采周期结束半年后,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集采产品的质量、售后的考核结果,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确定支付的金额。乙方在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支付的尾款后同额支付给甲方。如出现扣减,则由甲方按扣减的金额向乙方开具红字发票,乙方收到甲方的红字发票后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开具同额的红字发票
第四条 订单管理
1、 乙方每周四中午12点前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提交订单需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审核后,统一向甲方下达采购订单
2、甲方收到订单后,应与乙方确认订货。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购销订单》,表明采购产品、采购数量、采购价格及金额等内容。甲方订单发出1个工作日内,《购销订单》应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确认并签字、加盖公章或经公章授权确认的业务专用章回传甲方
3、交货时间:乙方传真《购销订单》发给甲方后,甲方签章确认后回传给乙方,并且甲方收到乙方等额的90%的货款后将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货送至乙方指定收货地点
第五条 商务条款
1、交货地点:甲方需将乙方的采购协议设备送达至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见附件二《提收货授权委托书》)
2、交货方式:甲方将货物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或按委托书发货,在乙方收货签字确认前,所发生的一切运输和保险费用及风险均由甲方负责
3、串号报备:在甲方向乙方交货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本批所供手机电子版的IMEI号,并确保同实际交付的手机IMEI号相同。如乙方发现IMEI不符,有权拒收该批协议设备。若乙方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交货并将甲方提供的IMEI交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发现错误,乙方需完全承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对乙方的处罚及乙方其他损失
4、验货要求:协议设备运抵乙方现场后双方进行开箱检验,检验标准按照附件三《手机入库检验原则》具体执行
(1)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协议设备有任何短少、缺损、表现瑕疵或与本协议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乙方在甲方有责任的情况下要求甲方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同时,甲方应在签署报告之日起 2 个日历天内自负费用进行补发或对设备进行修理并送至乙方现场
(2)如果在开箱检验中未发现问题则由双方签署开箱检验合格证书,该证书仅视为对合同货物外表完好无缺损的证明,开箱检验合格证书的签署不解除甲方对货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乙方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5、延迟交货:甲方必须在订单提交5个工作日内交货至乙方指定地点。如果甲方未按采购合同的规定交货,甲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逾期交货部分价款1%的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2)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3)逾期交货超过1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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