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案例并引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整案中的热点问题。这部分主要是结
合热点案例引出问题。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
实施以来的首个重整案,在多部专著、论文中均有介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整的经典
案例,在此案例中探讨两个问题,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整案件中待履行合同应如何处
理,二是管理人的选任、监督和更换问题。山东临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是
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整的另一经典案例,
①
在该案中,一是探讨公司破产后其预售房屋的
权利归属,二是针对该案中调整股权结构的事实,提出强制直接调整债务人股东股权结
构是否合法。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也曾经红极一时,被称为杭州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第一案,曾有人拿它与美国的雷曼事件相比,针对该案一是探讨了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的优势与不足,二是假设了如果采取重整程序是否会取得更好
的社会效果
第二部分:深入剖析相关案例中的热点问题,并分析相应的解决方案。对于公司破
产案件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笔者认为分为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几类
情况,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应该加强尊重管理人的选择权,并就继续性合同、共益债务进
行特殊说明;对于北京兴昌达博公司管理人的选任、监督和更换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
这三个方面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建议,建议优先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在监
督方面可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机构,在更换时赋予管理人复议权;对于公司破产后其
预售房屋的权利归属,笔者认为按揭贷款所购房屋归属于购房者,而分期付款所购房屋
归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强制直接调整债务人股东股权结构是否合法,目前存在争
议,笔者认为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可以直接调整,并建议探索更加科学合理
的调整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的优势与不足,笔者分析了破产清算与重整
相比的优劣势,并具体分析了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采取重整程序是否会取
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部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整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在多数情况下,房地产
开发企业重整被实践和理论证明是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的最好方式,但相关破产案
件有共同面临的难题,也有各自遇到的麻烦,难以一一列举,为此借鉴总结了一些原则,
供处理相关问题时帮助理解和加以指导,例如坚持《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注重债
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和注重社会利益本位
关键词:重整 破产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 热点问题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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