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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且人事关系转入公司人事代理中心的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三、适用范围
3.1 员工因普通伤病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本办法之范畴内。员工工伤、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办法之范畴
2 医疗费报销范围,根据各地方政府相关文件以及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之规 定执行,凡不符合政府文件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就诊
4.1 员工出外就诊应为本公司指定医院和各分公司所在地城市指定医院就珍
4.2 员工急诊或出差在外地需就诊时,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诊,报销医疗费时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证明
五、报销程序
5.1 员工报销医疗费,必须填写“费用申请单”并检附市/区级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病历、急诊证明以及住院出院证明(均为原件)等,否则不予报销
5.2 依照政府有关文件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医疗费报销单据及检附凭证,准予 报销的医疗费会计入员工医疗费年度总额
5.2.1员工将费用申请单、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病历证明交人事部审核,再交由部门主管核准;
5.2.2 员工将已核准的费用申请单并检附收费单据到财务部出纳处办理报销手续;
5.2.3 财务会计部每周星期三下午2—4时办理医疗费报销业务(视公司情况可调整)
六、报销标准及审批程序
6.1 门急诊报销医疗费用的90%,住院报销医疗保险基金扣除之外费用的90%。医疗费用报销费用范围依照主管费用核决权限规定审批
6.2 公司为员工购买健康险,员工报销医疗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支付,余下由公司和个人分担支付,比例按6.1执行
6.3 各分公司医疗报销程序和范围均依上述规定执行
七、公司指定医院
卢湾区中心医院,徐汇区中心医院,华山医院(外籍人员)
八、本办法经总裁室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九、附件
医疗费报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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