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经年月日审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参股、控股企业外派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劳动关系、档案、考核、奖惩、薪酬福利及相关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派参股、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经营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劳动关系。凡公司外派(外派期限在1月以上,期限在1月及其以内者按出差计)的人员,均需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人事关系保留在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可不签劳动合同,转出人事关系。
第四条档案管理。公司外派人员的档案管理依照《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住宿问题。工作地点不在拉萨的外派人员的住宿问题由派往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条薪酬发放。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派往单位所支付的薪酬标准低于公司,则公司负责支付二者的差额部分。如派往单位的薪酬高于公司,则由派往单位按其标准负责支付外派人员的薪酬。
第七条异地工作补贴。工作地点不在拉萨的外派人员,可以享受异地工作补贴,此费用由公司承担。补贴标准另行制订。
第八条福利。外派人员所享受的福利依照《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考核
1、随派往单位进行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索要考核结果,并记录在案,作为奖惩、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2、公司人力资源部、投资发展部依照《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条奖惩
1、公司依照《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对外派人员进行奖惩。
2、派往单位根据年终考核结果评定外派人员年终奖金的发放标准,但公司可要求派往单位将年终奖金转入公司帐户,由公司根据双向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一条培训。派往单位负责安排外派人员的日常培训活动,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