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规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权的形式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授权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章例外处置原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行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处置公司法人财产权时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其权力,表达其意志;董事长代表公司并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公司法人财产事项和主持公司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法人权限范围的基本依据是《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董事长授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上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实行分级分权管理,董事长代表公司将企业法人拥有的权限根据公司管理层的职责分工组织逐级授权,授权应体现职责与权限对应的原则。
第二章授权的形式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董事长在授权管理上,应根据公司管理层人员承担相应职务、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履行某项任务的必备性原则予以授权,具体形式是:
(一)职务性授权
董事长通过签署发布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书的同时授予了相应的权限,解聘时也视同撤销了相应的权限,解聘任职务无关的权限不作为职务性授权的范围和依据。
(二)制度性授权
对职务性授权的具体内容,董事长可通过签发相关的基本规章来予以明确。对管理层分工分管交叉又无法通过职务性授权的经常性事项,应通过相关制度规章的制定来授予相应的具体权限,其授权的时效按制度规章的时效来确定。
(三)临时性授权
对公司法人的重大事项或委托办理的有关公司法人事务和临时性工作,董事长采取临时性授权,并签发授权委托书和董事会决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权限、时效。原则上临时性授权的受权人仅限于公司的董事、经理层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在册职工,法律诉讼代理事项可授权律师事务所,特殊情况需授权公司以外的人员,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以上三种形式一律以书面文件表达,并将其归入公司文档管理。
第三章授权的规定和程序
第六条第二章所述有关三种授权形式一般彩事先授予的办法,即在受托人未正式执行职责或某任务前,董事长应授予其相应的权限,避免事中、事后授权造成受托人无法开展工作。在紧急和特殊场合下,临时授权无法以书面形式事先授权的,董事长可以口头形式授予,事后补办书面授权书。
第七条公司的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的扔权则总经理具体组织实施,其授权范围和权限不得超越董事长授予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人员的范围和权限。属总经理和其他经理层自身承担的职权不得下授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也不得统揽职权,应进行适应公司管理体制的适当分权。
第八条公司的职务性授权和制度性授权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任何个人不得在公司有新的决议和有关规章制度变更前随意调整,以避免造成公司运行体系的混乱。
第九条受托人在行使公司赋予的权限时,必须按授权范围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认真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行事,任何无视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权限是无效的。
第十条公司授权的程序:
1.职务性授权按公司有关人事聘任的工作程序办理;
2.制度性授权按公司基本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3.临时性授权按以下不同情况的程序办理:
(1)公司法人民事诉讼事项授权的程序是:由公司经理办公室根据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提出授权的内容和受权的人选,经总经理或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提请董事长授权;
(2)公司重大事项或重要协议的签订的授权程序:由总经理根据经理层的建议向董事长提出,并由董事长具体确定授权事项、权限并签发书面授权证书;
(3)公司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或行使某项职权时,由董事长直接授权并签发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临时授权事项执行完毕,受托人应向授权人进行报告。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直接向授权人请示,以得到处理有关问题的答复,请示和答复一般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以口头形式,但双方应作书面记录。
职务性授权的制度性授权的受权人一般以定期工作报告和述职报告形式向授权人报告。
第四章例外处置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在发生重大灾害和不可抗力事件的特殊情况下,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啊权的最大范围内,在未经董事长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处置超过其职权范围的有关事务,以避免公司遭受重大的损失。具体的情况是:
1.董事长因故外出,无法及时联系请示;
2.十分危急的状态发生,无法请示后处置的事项。
第十三条例外处置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法规和公司规章规定的工作原则,以维护国家、公司和职工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在处置过程中或处置完毕后应向有权授权的人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监事会备案,并由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角,则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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