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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交接班、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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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1/14(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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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
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作业
标准化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制{2008}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电企业运行管理,统一、规范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以下简称三制)管理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制的标准化工作必须做到定时间、定线路、定设备、定标准,做到表格化,使各项工作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检查、责任到人。
各发电企业要加强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管理,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监督,持续改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责
(一)提出“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管理办法,总结集团公司系统的先进经验,改进管理,全面提高系统的管理水平。
(二)对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各直属企业“三制”标准化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条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职责
(一)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认真抓好所管理和所属发电企业“三制”标准化作业的落实;
(二)对所管理和所属发电企业“三制”标准化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三制”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落实“三制”标准化作业的奖惩;
(三)不断总结所管理和所属发电企业“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经验,向集团公司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发电企业“三制”工作责任制
(一)行政正职作为本企业“三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三制”的标准化作业工作;
(二)生产副职作为“三制”标准化作业的分管负责人,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组织管理和质量负责;
(三)总工程师作为“三制”的技术负责人,对“三制”制度、标准的起草、制定和完善等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四)发电部作为“三制”的组织、管理、实施部门,负责“三制”标准化作业的制度、标准的起草牵头工作,负责“三制”标准化作业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质量负责;
(五)“三制”的标准化作业要实现计算机管理,并与运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整合;
(六)安全监督部门对“三制”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责任;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技术管理、对设备的检修维护质量和消缺及时性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章交接班管理
第七条运行交接班是指运行各岗位人员工作的移交和接替。发电企业运行岗位的交接必须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
第八条运行岗位的交接班必须做到严谨、周密、严肃认真、上下衔接,交接时必须进行整队交接。交接形式以书面文字为准,必要的口头交代必须语言规范、清晰、明确。
第九条各发电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出本企业的交接班标准及实施细则。
(一)交接班标准要明确交接班前各岗位人员的检查时间、线路、项目、标准;
(二)交接班过程要做到交接双方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交班前半小时、接班后15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和办理工作票,但异常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四)交接班的内容:
1.运行方式及方式变动情况;
2.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部署情况,重点核对接地装置;
3.设备、系统缺陷和消缺情况;
4.全厂带负荷情况、潮流分布、负荷预计;
5.所辖设备的运行状况;
6.异常、事故及处理情况;
7.定期工作开展情况;
8.现场安全措施、运行方式与值班记录、模拟图的对应情况;
9.公用设施、台帐、器具及文明卫生情况;
10.上级指示、命令、指导意见。
第十条交班应做到:
(一)交清运行方式及注意事项;交清设备运行状况和设备缺陷、异动情况;交清运行操作及检修情况;
(二)对发生的缺陷按《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三)对设备运行的各种情况进行准确、详实、全面的记录;
(四)对本班发生的异常情况按《运行分析管理标准》有关内容执行;
(五)做好管辖区域、CRT及表盘的卫生清洁工作;
(六)交清本班进行的定期工作,交清设备巡回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及处理情况;
(七)说明调度、上级的指示、命令及下发文件;
(八)对接班人员提出的疑问,交班人应做详实的解答;
(九)对重要运行方式变更或设备缺陷、异动,交班人员应到现场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
第十一条接班应做到:
(一)接班前的检查:查报表、日志记录;查各表盘、CRT画面设备运行情况;接班时主要运行参数及现场实际设备运行情况;
(二)查管辖区域及表盘卫生应达到文明生产管理标准要求;清点公用材料、器具、图纸、仪表、台帐、钥匙、备品等;
(三)接班后,做到“五清楚”,即:运行方式及注意事项清楚;设备缺陷及异常情况清楚;操作及检修情况清楚;安全情况及预防措施清楚;现场设备及清洁情况清楚;
(四)对新投入运行的设备必须由班长安排专人进行接班前检查。
第十二条遇有以下情况不能交接班:
(一)当班发生的异常处理不清及重大操作、事故处理未告一段落时不交接;
(二)岗位不对口、精神状态不好不交接;
(三)备用设备状态不清楚不交接;
(四)设备维护及定期试验未按规定执行不交接;
(五)调度及上级命令不明确不交接;
(六)记录不全、不清不交接;
(七)工作票措施不清不交接;
(八)工作票终结后,安全措施无故不拆除不交接;
(九)设备运行参数异常、缺陷记录不清不交接;
(十)岗位清扫不干净不交接;
(十一)工器具不齐全不交接。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交接班的规定
(一)交接班时遇有重要操作或正在处理事故时,交班值长应领导全值人员继续操作或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应协助交班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并服从交班值长的指挥,直到操作告一段落或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二)接班人员未按时到岗,交班人员应向值(班)长汇报,并继续留下值班,直到有人接班,方可进行交接班。若接班值(班)未到,应由交班值(班)长召开接班班前会并接班。接班人员精神状况不好,接班值(班)长必须找相应岗位人员代替,交班人员在代替人员到来之前不得交班。
第十四条交接班应正点进行,交接班以双方在运行日志上签字为准。自接班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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