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经营 > 运营治理 > 公司治理 > 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股权激励方案说明书PPT_45页

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股权激励方案说明书PPT_45页

资料大小:257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6/11/14(发布于广东)

类型:金牌资料
积分:--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股权激励方案说明书 说明 本报告内容仅为沟通材料,并非最终方案 今日议题 一、授予对象 二、奖励基金 三、股权激励方式 四、分配比例 五、购买方式 六、持股权利 七、转让及回购 八、其他 授予对象 建机院高层管理人员 CEO 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人员 建机院直属部门负责人 建机院派到中联 决策层的人员 所有新增激励对象的股份全部委托信托机构持有和管理,而不是以自然人身份持有。 今日议题 一、授予对象 二、奖励基金 三、股权激励方式 四、分配比例 五、购买方式 六、持股权利 七、转让及回购 八、其他 以净资产增值为指标 绝对额:净资产增值额 相对额:净资产增值率 在净资产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提取门槛相对变低,可能需要经常调整; 在净资产不断减小的情况下则相反; 国家对国有资产考核的核心指标是保值增值率,是相对指标 同原有股东是等比例共享收益 以净资产增值为基础的可选指标 建议以净资产增值率为考核指标 净资产增值率的计算公式 净资产增值率=年度净资产增值额/年初净资产额×100% 年度净资产增值额=年末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其他因素资产增减额 建议参照本次改制的股份奖励思路,不进行增减 是否对奖励基金的提取设置底线标准 设置底线标准 对于原有股东 对于激励对象 对其利益的一种维护 减少了其提取的实际额度; 对其进行约束 国家并无明确规定设或不设; 实践中多设置底线标准。 底线标准可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标准值 全国国有企业单位:% 工业单位:% 数据来源: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财办统[2016]6号/2016年3月4日 例如:可认定净资产增值率5%以下不予提取 机械工业单位:% 数据来源: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财办统[2016]6号/2016年3月4日 投资公司单位:% 对未达到底线标准的惩罚措施——建议采用抵押股份法 抵押 金法 在奖励基金中设个人预留帐户,每年将分到每名激励对象名下的奖励股份中的5%—10%以现金的形式作为风险抵押金存入个人帐户; 若未达到底线标准则等比例扣减抵押金; 若达到,每年可以提取风险抵押金存量的1/3。 抵押 股份法 在奖励基金中设个人预留帐户,每年将分到每名激励对象名下的奖励股份中的5%—10%作为风险抵押股份存入个人帐户; 若未达到底线标准则等比例扣减; 若达到,每年可以将风险抵押股份存量的1/3(连同其增值部分)转为普通奖励股份; 第零年的风险抵押股份来源:可以从个人原有股份中拿出一部分放入个人预留帐户,或个人拿出等额的现金,具体数额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下一年的预计提取额度研究决定; 绩效工资法 其惩罚措施不在股权激励方案中体现,而是在年薪制方案中体现。 采取超额累进法提取奖励基金 提取底线 不低于此次股份奖励提取标准 不高于国家认可的奖励标准 -净资产增值率在5%及5%以下的增值部分,不予提取; -净资产增值率在5%(不含5%)至10%(含10%)之间的增值部分,按10%提取; -净资产增值率在10%(不含10%)至20%(含20%)之间的增值部分,按20%提取; -净资产增值率在20%(不含20%)至30%(含30%)之间的增值部分,按30%提取; -净资产增值率在30%(不含30%)以上的增值部分,按35%提取; 例子——以超额累进法提取奖励基金的两种方法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法二:无提取底线限制 法一:净资产增值率在5%以下不予提取(以下的测算是按照此法进行的) 国家法规:奖励额上限为净资产增值额的3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48号 六、试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上述股权激励方式。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一半;要根据试点企业的发展统筹安排,留有余量,一般在3到5年内使用。 十八、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公司制改造的转制科研机构及其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申请试点。 地方法规:奖励额上限为净资产增值额的35% 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的通知 京政体改发〔2001〕3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2001年12月26日 第四条股权奖励的股份来源和采取的方式为: (一)试点企业在实施股权奖励时,用于奖励的股份来源应从企业前三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其中用于国有股权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前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 本办法所称用于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特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性净资产增值部分,无形资产不纳入用于奖励的经营性净资产。净资产增值部分要扣除评估增值因素。 。。。。。。以上简介不含段落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