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吉中行初字第49号
原告刘生,男,汉族,1946年2月6日生,个体经营业主,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尚忠诚,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武,永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政策法规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肖建国,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生诉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吉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生的委托代理人杨建,被告永吉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郭振武、肖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9月15日,永吉县政府作出永政房征补(2015)5号《永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永吉县县城城东棚户区四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刘生的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97平方米(实测面积97.24平方米,按实测面积进行安置补偿),产别:私有房产;用途:住宅;房屋坐落:永吉经济开发区乃子街村。因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则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补偿金额343,757.94元,支付期限为签订协议后10日内。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653.08元。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期房,地点为永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后侧规划范围内回迁楼。房屋设计套内建筑面积为91.08平方米(以房屋竣工测绘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以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评估价值为标准予以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附属物价值补偿61,086元,室内装修价值补偿654元,地上附着物(农业)补偿30,617元,设备、原材料搬迁费及设备一次性补偿费10,044元,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6,910.86元。支付期限为签订协议后10日内。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306.16元。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签订协议后,在回迁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4元标准发放(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予以补偿。限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将位于永吉经济开发区乃子街村的房屋腾出。
原告刘生诉称:原告认为永吉县政府作出的永政房征补(201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侵害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理由如下:1.征收工作在2011年开始,在没有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原告物权受到侵害,企业无法经营。2.房屋和土地的征收是同时违法进行的,土地征收方案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不具有法律效力,征用的土地是基本农田,被告征用土地行为违法。3.实际征用房屋时间为2011年,农田已撂荒4年,造成土地严重浪费。4.评估报告违法,被告自行委托评估单位,造成评估价值严重低于实际价值。请求法院撤销永吉县人民政府永政房征补(201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赔偿被告违法征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刘生未向法庭提举证据
永吉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行为实体合法。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施城东棚户区四区改造项目,目的是为了改善广大居民的生活环境及居住条件,是公益性项目。二、答辩人的行为程序合法。答辩人实施征收过程严格依据《物权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存在不当之处。本次征收对象是房屋及附属物,并非针对土地,所以没有涉及到土地补偿相关问题。原告的各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向法庭提举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永吉县人民政府文件—永征文(2014)15号;2、永吉县人大常委会文件—永人常发(2014)18号;3、永吉县国土资源局文件;4、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永建发(2014)115号;5、永吉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小区文件—永棚该施(2014)5号;6、永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永发改字(2014)182号;7、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2份—吉国土资耕函(2014)40号、369号。8、乃子街五社、四社、十二社房屋征收普查公示表;9、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以上第一组证据证明本次征收被列为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项目,该项目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永吉县人民政府、永吉县人大常委会、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吉县国土资源局、永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征收实施部门进行了实地调查。
刘生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合法性有异议,被征收房屋在集体土地上,应适用《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证据2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项目为政府违法操作;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本案所涉土地为集体土地,在2014年还没有整体规划;对证据4、5、6的质证意见与证据3相同,对证据7的合法性有异议,该批复违反《土地管理法》45条的规定;对证据8认为不能证明该公示表已经公示;对证据9没有异议。
第二组证据:1、永吉县县城东棚户区四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公示及相片2张;3、永吉县城东棚户区四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4、关于对《永吉县城东棚户区四区(城中)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部分的说明及相片2张;5、永吉县城东棚户区四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解读大会签到簿;6、城东棚户区四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调整回迁建设位置及户型设计方案征求意见签字表;7、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永政办发(2015)15号及相片。第二组证据证明永吉县城东棚户区四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法律程序制定、征求意见、修改,于2015年2月25日最终确定。
刘生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征求意见稿的时间在前期征求意见之后,是不真实的;对证据2、3、4、5、6没有异议;对证据7认为补偿方案没有进行公告,所以被征收户都不清楚。
第三组证据: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书;2、永吉县县城城东棚户区四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3、北京吉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三组证据证明永吉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补偿方案的社会稳定风险依法经评估,结果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刘生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征收户都不知道此事;对证据3没有异议。
第四组证据:1、关于申请拨付城东棚户区四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资金的请示;2、进帐单。第四组证据证明征收部门申请资金,建立专储帐户,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刘生对第四组证据没有异议。
第五组证据:1、永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永政房征(2015)1号;2、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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