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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娟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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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哈行初字第76号
原告王丽娟,住哈尔滨市。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梁野,区长。
委托代理人戴卓远。
委托代理人全渝滨,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宋希斌,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钊。
委托代理人刘笑蕊。
原告王丽娟不服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岗区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在原告于11月11日更换起诉状后,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丽娟,被告南岗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戴卓远、全渝滨,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刘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0月10日,被告南岗区政府发布哈(南)房征决字(2011)第004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南岗区东起交通街,西至海城街、公司街,南起木介街、繁荣街,北至联发街、西大直街、花园街合围区域内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被告市政府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哈政复决(2012)2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南岗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原告诉讼请求为撤销南岗区政府作出的哈(南)房征决字(2011)第004号房屋征收决定及被告市政府作出的哈政复决(2012)21号行政复议决定。理由是,第一,该项目非公益项目,内容违法。2011年5月9日,在未经相关政府机关批准立项、规划的情况下,被告南岗区政府即公布《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方案列明的性质为历史文物保护和修复,公益项目,而该项目实际上欲建设酒吧一条街,打造新商圈,系商业项目,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征收条件。第二,该项目系先征收后立项批复,违反法定程序,行为违法。补偿方案没有依据《征补条例》规定组织被征收人及公众举行听证,便径行制定《哈尔滨1898-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此之后,市国土局及市规划局才作出相关批复。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评估报告未经公示公信,原告对其内容不得而知,严重侵害原告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10月10日,招商银行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存款到账通知》证明资金为1亿元,该资金数额远远不够征收补偿的费用,说明征收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征收行为违法。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南岗区政府征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内容违法,请求撤销南岗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2012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对哈尔滨市城市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哈政综(2012)63号);证据2.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证据3.市规划局《关于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被征收居民信访诉求的答复》。证明南岗区政府于2011年10月10日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时,合法有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海城街老街坊改造,属于居住用地,原告享有原地回迁的权利。哈尔滨·1898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项目于2012年12月31日由市政府批复,该项目属于商业金融用地,属商业开发,原告享有原地回迁的权利。
被告南岗区政府辩称,第一,原告提起本诉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不应受理。第二,本案涉案项目性质属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哈尔滨1898-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改造项目”是省、市政府确定的“中兴”发展战略的重点工程项目。市规划局哈规卷(2011)000418号《关于同意房屋征收工作的函》已经认定该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与专项规划,并要求对征收范围内65栋保留建筑的居民进行腾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首批棚户区改造计划安排的通知》明确该项目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由此可见,涉案项目性质属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符合《征补条例》第八条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原告诉称该项目非公益目的、内容违法,没有客观依据。第三,南岗区政府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在履行了全部法定程序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哈尔滨1898-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属于《征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的旧城区改建征收补偿方案,无须组织听证。《关于哈尔滨1898-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属内部征收工作程序,无须向原告公示。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充足不是由原告认定的,原告称征收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没有任何依据。综上,南岗区政府作出的哈(南)房征决字(2011)第004号房屋征收决定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恳请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被告市政府辩称,第一,市政府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原告,原告于2015年11月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15日的起诉权限,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2011年11月30日,原告不服南岗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1年12月2日受理,于12月8日将《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邮寄送达南岗区政府。南岗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案情复杂,市政府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延期至2012年2月24日。市政府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南岗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均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市政府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和第九条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文化、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本案,南岗区政府为保护历史建筑,更新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决定对本案所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符合法律规定。南岗区政府依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制定补偿方案,明确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的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所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予维持,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予以驳回。
被告南岗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市发改委哈发改预核准(2011)11号《关于哈尔滨·1898-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改造项目预核准的批复》;证据2.市规划局哈规卷(2011)000418号《关于同意房屋征收工作的函》;证据3.市国土局《对南岗区棚改办关于核发南岗区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土地手续函的回复意见》;证据4.哈政办综(2011)30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1年首批棚户区改造计划安排的通知》;证据5.哈房征通(2011)第013号《房屋征收通告》。证据1-5证明征收项目审批手续合法。证据6.《花园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更新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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