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浙杭行初字第406号
原告金荣兴。
委托代理人金静。
委托代理人葛容,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瑾。
委托代理人朱捷。
委托代理人叶华珍,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荣兴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城区政府)作出的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房屋征收决定,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荣兴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静、葛容,被告上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捷、叶华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8月31日,上城区政府作出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房屋征收决定。
原告金荣兴起诉称:原告在上城区望江门外直街××号拥有合法房屋。2015年11月22日原告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2015年12月14日,原告收到杭州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根据该告知书告知的查询方式,查得被告作出的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实体和程序均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1、确认被告作出《望江单元B1/B2-03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杭政公开办(2015)39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原告是通过信息公开得到征收决定的信息;2、《望江单元B1/B2-03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及公告,系网络打印件,证明被告作出了征收决定;3、杭房复决字(2015)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复议申请书等复议材料,证明被告没有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有权人民政府批准;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2016)001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件、市发改委杭发改公开字(2015)第11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件(627号批复、627号详情清单、项目调整表),证明本次征收的目的是商业开发,而非因公共利益征收,且违反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先征收后储备的规定;5、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
被告上城区政府答辩称:一、上城区政府作出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城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规定,仔细审查了征收部门提交的申请表、资金测算说明、估价报告书、关于上城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杭州市上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望江单元B1/B2-03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杭州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望江单元B1/B2-03地块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控制性详细规划、《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20)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1~2020年)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望南区块征收与补偿征询表、望江单元B1/B2-03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房屋征收意愿调查表等,认为作出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审核确认了征收部门依法办理的暂停手续,进行征收地块房屋调查、公示等一系列程序性流程材料后,作出涉案征收决定。二、上城区政府作出杭上政征字(2015)第9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1、2015年6月29日,征收申请人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申请表、资金测算说明、估价报告书、关于上城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杭州市上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望江单元B1/B2-03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杭州市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望江单元B1/B2-03地块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证明》、控制性详细规划、《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20)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1~2020年)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望南区块征收与补偿征询表、望江单元B1/B2-03地块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房屋征收意愿调查表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于2015年7月1日书面向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交易登记、工商等部门发送了上征暂停字(2015)第9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3、同日,房屋征收部门开始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4、2015年7月7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了上征公告(2015)第9号《征收房屋调查情况公告》,并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5、当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6、2015年7月20日,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方案提交上城区政府申请论证。2015年7月21日,上城区政府组织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住建局、区法制办、区国土局、区规划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7、2015年7月23日,上城区政府将论证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发布至杭州市上城区门户网站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23日至8月24日。同日,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拟征收红线进行公示。8、2015年8月24日,上城区政府就该项目作出风险评估报告;9、2015年8月25日,上城区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正式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了公示。10、上城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了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11、2015年8月31日,上城区政府在完成所有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了涉案行政行为,并于当日在上城区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公告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城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表、资金测算说明、估价报告书,证明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提出了征收申请;2、历史建筑核查表,证明拟征收范围内无历保建筑;3、关于上城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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