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蚌行初字第00036号
原告徐友全,男,194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马琼,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明生,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卿,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副科长。
第三人彭玉飞,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友全与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彭玉飞撤销土地登记行为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友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琼,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德卿,第三人彭玉飞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潘明生,第三人彭玉飞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12月31日,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彭玉飞颁发了怀国用(2002)字第13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彭玉飞,座落顺坊街36号,地号34032111103155,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是划拨,使用权面积217.0平方米”。
原告徐友全诉称:原告通过继承,取得位于顺坊街18号的105.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房屋,1990年1月14日,原告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编号34032158023125),1990年9月14日,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编号30718)。近日,原告偶然得知第三人在我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上又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遂到怀远县国土资源局查询,果然发现第三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无编号)。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号03-155)。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徐友全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关于徐友全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回复的证明,证明原告通过正当程序向被告要求撤销颁证行为。
2、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原告通过正当程序向被告要求撤销颁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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