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下载文档 |
本制度以充分授权、尽职尽责、及时反映为原则,由外派董事在行为过程中遵照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股份公司外派下属子公司的董事
任职
公司外派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者;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者;
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者;
被有关证券主管机构裁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在禁入期内。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