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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汉仪服饰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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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4/2(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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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金湖县汉仪服饰有限公司合同
第一章总则
中国金湖听荷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锦玲餐饮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国的其它相关法规,同意在中国江苏省金湖县共同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
中国金湖听荷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江苏省金湖县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金湖县闵桥镇荷花荡,法定代表姓名:吴伟宏职务:执行董事住址:中国香港国籍:中国香港
香港锦玲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其法定地址:中国香港法定代表姓名:职务:总经理住址:国籍:中国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的其他相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金湖县远东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金湖县远东服饰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Co.,Ltd
法定地址:金湖县闵桥集镇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对合营企业超过认缴部分的债务,无论系分别债务或连带债务,均不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服饰生产销售。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年产100万件各类服饰。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600万港元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10万港元,其中:甲方10万美元,占1.96%;乙方500万美元,占98.04%。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出资方式:
甲方:现金折10万港元。
乙方:现汇500万港元。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首期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合营双方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6个月内缴足。
甲、乙任何一方,若未能按期如数向本合营企业缴付其出资额,则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环保部门提出项目环评申请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出资;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乙方责任:
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现汇;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和工人及其他人员。
协助合营企业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办理进入外国合营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签证;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产品的销售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
第十六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待合营公司成立后,由董事会讨论确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八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1名。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追加、转让;(四)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五)、其他事项根据合营公司章程载明的规则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在公司住所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作出出席董事签署的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九章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设执行监事1人,由甲、乙方共同委派。
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