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2015-6-18 火电厂燃料成本核算 周慧芹 内容大纲 入厂燃料成本核算
入炉燃成本核算
燃料估价
燃料成本分析
经验之谈 预备知识 中电投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中电投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燃料成本财务核算指导意见》 入厂燃料成本核算
原则:分批进厂,分批检斤检质,按质论价,分批结算
关键:按质论价,同质同价
目标:优化调运,做好量、质、价管理,减少亏吨、亏卡,提高质价相符率 燃料购入成本核算内容 燃料购入成本是指电厂购入的燃煤、燃油、燃气等燃料到达并卸载到储存场所(煤场、油罐、储气罐)所发生的可归属于燃料的费用(不含可抵扣的税金)。其中:电煤购入成本主要包括:
采购价款
运费
中转港港杂费
燃料服务费
运输损耗
二次费用 电煤购入成本 采购价款:指电厂采购电煤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指车板价。
运费:指自电煤合同发站运至电厂到达站(码头)前所发生的运费,包括从第一、第二等中转港运至电厂到站(码头)发生的运费,含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
中转港港杂费:按规定向中转港口支付的费用。
燃料服务费:按规定向上级燃料管理部门支付的燃料服务费(不包括由区域燃料公司统一采购并通过加价在增值税发票中收取的燃料管理服务费,此种方法收取的燃料管理服务费应包括在采购价款中)。
运输损耗:按集团公司规定定额内运损(铁路和公路为1.2%,水路、水陆联运为1.5%,中间每换装一次增加1%)与合同规定运损孰低的原则确定。定额内运输损耗直接减少实收数量,不得调整金额。 电煤购入成本—二次费用 二次费用: 指电煤从电厂到达站(码头)运至并卸载到设计煤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①不属于电厂产权的铁路线、到达港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并支付给外部相关单位的费用,如铁路、到达港、码头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的租赁、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②煤炭接卸、转运等租赁设备发生的费用;
③按照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铁路部门收取的取送车费、延时服务费等费用;
④到达电厂站(码头)后至电厂煤场间发生的短途倒运费,如没有厂内专用线的电厂、火车卸车后用汽车倒运到煤场发生的费用、从码头运输到煤场发生的费用;
⑤到达电厂站(码头)委托具有地市级以上检测资质机构化验、计量所支付的煤质检测、计量费等;
⑥对轨道衡、汽车衡以及化验设备发生的定期或不定期校验、检验、测试而发生的费用;
⑦雇工进行煤炭接卸等发生的劳务费用(含冻煤卸载所发生的劳务费用)、煤车和煤船清扫费用等。
⑧委托省级以上电煤质检中心开展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电煤购入成本—二次费用 下列几类费用不应当包括在燃料存货成本中,在其发生时分别确认:
①自有设备(设施)的购建以及大修、维修、维护、保养、运行等发生的费用,自有设备(设施)主要指自有铁路、港口、码头等设施和设备以及煤场接卸设备、数量质量验收设备等与燃料相关的自有设备。自有设备购建属于资本性支出,自有铁路等其他自有设备大修、维修、维护、保养等费用作修理费或材料费等费用反映,不计入燃料购入成本,自有铁路维护费用不在“铁路维护费”反映;
②煤场管理费,指电煤卸载到设计煤场后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煤场平整、煤沟清理等,列入“其他费用-煤场管理费”核算;
③燃料系统代运行费指新体制电厂将燃料接卸、燃料生产运行、煤场管理等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其中委托燃料生产运行、接卸及煤场管理发生的费用,在“委托运行费”中反映;委托采制化支付的费用作为二次费用在电煤购入成本反映;
④燃料调运、驻矿等燃料管理相关人员的催煤旅费、驻矿费、招待费等管理类费用一律不准在燃料成本中核算,应在生产成本-其他费用的相关明细科目中核算。 燃料业务核算(燃料部门) 包括数量核算、质量核算、采购费用核算(包括煤炭计价审核、运价及附加费审核、到厂费用审核等)。耗用数据一般由计划部门管理。审核的依据:
合法性审核
合理性审核
真实性审核 审核依据—断定标准 合法(规)性审核
提供票据凭证是否齐全;票据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合同协议规定。
合理性审核
所定价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运费、杂费的计算是否符合规章或合同约定;其他附加及收费是否符合文件或合同约定。
真实性审核
提供数据(包括外部和内部)是否准确真实(例如一般一个车皮不超过65T左右,若记录70T以上就有可能不真实;反映情况是否真实(例如绕道运输收费是否真的绕了道);数据计算有无错误;到厂验收后,质价是否相符,数量是否亏吨等,对亏吨亏卡必须进行索赔。 影响煤炭成本的两个主要因素 公式:总价款=重量×单价
重量一般以到厂轨道衡(地中衡)计量为准,检斤率必须达到100%,衡器必须定期通过国家计量监督部门的校验
单价由煤质决定,当前,煤炭结算有三种方法确定煤质,即:矿方采制化、到采制化和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