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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守
则
2014年2月19日
目录
第一章 序言
宗旨
2.1公司服务宗旨
2.2公司管理方针
劳动条例
3.1入职
3.2健康检查
3.3试用期
3.4工作时间
3.5调职与晋升
3.6发薪及调整
第四章 员工福利
4.2法定节假日
4.3病假、事假
第五章 员工离职
5.1通知
5.2手续
5.3其它
第六章 公司规章制度
6.1人事记录
6.2基本仪容仪表规定
6.3基本行为举止规定
6.4工作纪律
6.5奖励
6.6过失处分
第七章 安全
第八章 修订与解释
8.1解释权
8.2修改及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第一章 序言
欢迎您加入牟定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工作,并深信您热爱本职工作,为公司做出贡献。
牟定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优良的服务、高效率的经营管理为业主/客户提供完善的服务。每一位员工都应把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和声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谨希望全体员工敬业乐业,齐心协力,真诚合作,为牟定县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努力。
总经理启
第二章 宗旨
2.1公司服务宗旨:
服务至诚客户至上
2.2公司管理方针:
精心管理 服务至诚预防污染善用资源
以人为本 注重安全遵守法规持续改进
第三章 劳动条例
3.1入职
3.1.1所有应聘人员必须向办公室索取《招工表》,如实填写完整,方可进入应聘程序。由办公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面试合格签字同意方可录用。
3.2健康检查
3.2.1员工受雇前必须到县级以上医院作身体检查,检查结果合格,方可录用。
3.2.2公司每年给员工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等疾病者,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调离工作岗位,调换工种,直至办理病退离职。
3.3试用期
凡经体检合格被录用的员工,均须经过为期1-3个月的试用期工作。公司将根据该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可延长或缩短试用期。
3.4工作时间
员工的工作时间由各部门按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因特殊情况,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上班时间(含法定节假日)。
3.5调职与晋升
3.5.1员工在受雇期内,公司有权将其调动职位或岗位。
3.5.2所有员工均有被提升的机会。升职主要根据该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掌握程度,品德及职位空缺情况。
3.5.3员工被提升后,若因工作不胜任该职位或犯有过失,公司可视情况作出降职或免职决定。
3.6发薪及调整
3.6.1员工薪金每月发放一次,定于每月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提前或推后一天。
3.6.2公司将视经营业绩状况来考虑年终奖金和年度调薪情况。
第四章 员工福利
4.3病假、事假
4.3.1员工因病未能上班,必须通知所属部门经理,员工请病假必须持有本公司指定医院(县级以上)病假单方可获准病假;急诊时须持区级以上医院急诊假单。病假超过3天按照日平均薪金计算)扣发薪金。
4.3.2员工因私事请假,应提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申请,1天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由主管副经理审批,事假例行不发薪,按照日平均薪金计算)扣发薪金。
4.3.3各部门经理请假须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员工离职
5.1通知
公司与员工双方均可以书面形提出终止雇佣关系,但双方必须给予对方通知期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5.1.1 试用期间:须提前七天前通知。
5.1.2试用期满后:须提前一个月前通知。
5.2手续
5.2.1 以书面形式向部门经理提出辞职申请。
5.2.2经部门经理批准《辞职报告》后,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离职审批表》。
5.2.3经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审批后,列明《物品交接清单》,交部门经理批核。
5.2.4离职当日,将所有公司物品交回所属部门(将员工手册、员工证交还办公室)(住宿员工需提前办理退缩手续)。
5.2.5由办公室通知离职员工和财务部结算工资。
5.2.6离职员工所用物品,按下列标准在离职工资中扣除:
●工作服以进货价按扣除
●警棍未交还按原进货价RMB 100.00元赔偿
●工作证未交还按RMB 100.00元赔偿
●锁匙未交还按RMB 30.00元赔偿
●对讲机未交还按原进货价RMB 300.00元赔偿
●员工手册未交还按 RMB 50.00元赔偿
●其他未交还按原进货价赔偿
5.3其它
5.3.1员工辞职书若未经批准,不能擅自离职,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公司并会追讨离职违约责任。
5.3.2离职员工有义务及时回公司协助处理、证明、交清其在职时曾经处理或未完成的工作。
5.3.5若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犯过失,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违纪辞退、除名、开除。
第六章 公司规章制度
6.1人事记录
6.1.1公司聘用的员工入职前应将身份证复印件、、(应聘保安部工作的同时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个人一寸近照4张及个人体检表或健康证交办公室备案。
6.1.2特定工种必须持有效上岗证,并报办公室备案。
6.1.3员工以上资料如有欠缺或虚假,所引致的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行负责。公司保留追究责任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6.2 基本仪容仪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