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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设立“江西省赣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并签定本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依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为设立分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协助乙方办理分公司的设立手续。乙方负责依法办理设立分公司的工商、税务等一切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即由乙方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承担分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乙方负责聘任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应有五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和监理的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且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工程专业人员;必须保证三年内1人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在甲方注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应视分公司业务量而定,且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执证上岗的有关规定。
四、乙方应在分公司设立时将拟聘用的上述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和上述人员同意被聘用的承诺文件真实地报甲方备案登记,并保证上述人员无任何违法违纪前科和不良记录。
乙方在分公司正式开展业务前,由乙方依法与各类管理、技术人员名单签订相关的聘用合同,承担其劳资(含社保、医保)和各类福利待遇。其人员相关资料送甲方备案,非经甲方同意,主要负责人员不得变更。
五、分公司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由乙方负责解决。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至年月日,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可就有关条款商议后重新签订协议。如协议终止,乙方应妥善解决好未完工程的有关事项。
七、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乙方应当依照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八、分公司的设立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乙方应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证明及帐号、分公司的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印章等原件报甲方验证备案。
九、分公司不能私刻总公司任何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人印章、公司合同印章、税务发票专用章等)。分公司私刻印章,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均与总公司无关,分公司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总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分公司的设立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乙方方可以分公司的名义承接相关业务,从事经营活动。
十、在分公司经营期间,乙方应在第壹年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共计人民币伍万元(即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次年之日止),以后每年递增壹万元管理费用(即第贰年为陆万元管理费,以此类推),管理费用壹拾万元整封顶。即管理费用最高递增至拾万元止。年度管理费用第一年分两次交纳,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纳年度管理费的50%,陆个月后交纳年度管理费的50%,第二年起其管理费用为壹次性付清,即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全部管理费用。
如在分公司经营期间,甲方授权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如取得更多更高级别的资质,甲方与乙方协商有权重新调整管理费用。
十一、(1)乙方承接业务的地域范围主要在江西省地区。乙方在承接业务时需告知甲方,以免发生资料重复事件,如发现乙方有未告知即进行的项目,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乙方如承接甲方设有分公司(或项目部)地区的业务,应及时主动与甲方沟通,以不冲击甲方的业务为原则,乙方优先让甲方参与,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参与。
对于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国家投资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工程或外资工程,原则上由甲方进行业务洽谈、投标和管理。如甲方不参与时,乙方可以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2)其招标代理业务只可做邀请招标项目,如是公开招标项目,甲方必须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全程介入,实施整个招标过程。
(3)乙方的概、预算需要甲方盖造价师的审核编制章时,由乙方先递交甲方审查通过后再加盖(其概、预算原则上需由甲方编制)。
(4)双方采用邮寄方式寄送的有关材料或资料,邮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本协议到期后,乙方未完成的项目按本协议继续执行,不另收每年的管理费。如乙方继续续约,甲方优先考虑。
十三、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分公司的设立手续;
2、监督、检查、指导乙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分公司的行政管理、业务洽谈、工程项目的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等,检查费用由乙方支付,吃住及差旅费、过路桥费、油费实报实销外,总监、副总以上另外补助300元/次,其他人员200元/次;对乙方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甲方有权指正并要求整改。
3、协助乙方开展经营业务,负责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备案时所需要的相关资料,需要费用的由乙方支付。
4、总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综合监理业务检查,必要时可随时检查。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费用由分公司负责,检查费用由乙方支付,吃住及差旅费、过路桥费、油费实报实销外,总监、副总以上另外补助300元/次,其他人员200元/次;甲方对检查情况应客观及时进行通报,分公司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整改情况。
如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分公司需要公司人员到场的,乙方按上诉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5、乙方聘任的分公司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每年不少于两次参与公司总监会议及相关技术培训。
6、甲方及时下发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等文件,乙方按文件要求自行整理材料,并组织人员参加,甲方负责盖章。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2、乙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及执业规范,保证合法规范经营,不得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4、乙方应制订和不断完善分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分公司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关培训费用;
5、乙方承担并按约支付分公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待遇,承担意外伤害事故和工伤事故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乙方在分公司经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分公司进行转让或变相将分公司转让。
7、乙方及分公司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外接业务,不得与任何人采取挂靠、承包或类似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没收所有监理费,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解除监理合同或注销分公司,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乙方确保分公司的财务记帐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等国家法规,严格管理,接受地方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公司的检查和审计,不允许有违法违纪行为。对存在财务纪律问题的,公司有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分公司负责人变动时,由公司财务进行离任审计,分公司撤消时,公司组织进行财务清算。如违反国家相关的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甲方可撤销分公司,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分公司不得对外借款,融资和担保。如有发生甲方可撤销分公司,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0、乙方每项工程结束后必须按国家监理规范要求,将该项目监理资料报甲方备案(主要包括监理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备案表等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按5000元一个项目罚款,若分公司所监理项目受到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等处分,每次乙方应交罚金壹万元,若所监理项目被质检站或安检站等行政主管部门叫去面谈(约谈),每次乙方应交罚金伍仟元。情节恶劣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1、为了促使乙方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加强管理水平,甲方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乙方监理项目获得鲁班奖或杜鹃花奖甲方奖励10000元/项目,省优5000元/项目,奖励办法为该项目最高奖,不进行累加。领取奖金时提供项目的获奖证书原件、合同原件、竣工备案表原件等。
十五、违约责任
1、乙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或分公司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对于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2、乙方出现前款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分公司;
3、乙方未按时交纳本协议约定的管理费或因分公司的管理混乱,如继续经营可能有损于甲方公司对外形象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注销分公司。
4、乙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5、乙方不准私刻甲方公章,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公司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必要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十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九、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