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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荣区烟草专卖局卷烟经营零售户分类监管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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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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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1/12(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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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新荣区烟草专卖局
卷烟经营零售户分类监管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新荣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零售户。二、新荣区烟草专卖局对本辖区内的卷烟零售户实施分类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卷烟零售户予以分类管理。分类管理不影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 三、卷烟经营零售户要依据其经营违法、违规的程度、情节,分为守法客户、轻微违规客户、严重违规客户三类客户。

四、各种类型客户监管办法
(一)守法客户监管办法
1、对于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证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卷烟经营客户,市场监管员按照客户巡查流程开展工作。

2、在巡查走访过程中及时收集卷烟经营客户的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并向专卖管理监督股或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并加以解决,不断增强守法客户对清徐烟草的信赖度,不断增强守法客户对清徐烟草的满意度。

3、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根据客户的违规、违法程度、情节,转入轻微违规客户或严重违规客户服务监管程序。

(二)轻微违规客户监管办法
1、轻微违规客户是指在卷烟经营客户在卷烟经营过程中,存在销售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卷烟、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违规行为。

2、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轻微违规客户监管的具体办法及步骤
(1)稽查队按照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书》,通知市管员开始至少2个月跟踪服务监管,每月市场监管员走访4次。

(2)宣传法律法规,使客户明白的这种行为是违反烟草专卖法行为,告知客户需要承担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对该客户进行服务监管期间,每周进行不定时抽查,查看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3)市管员要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详细了解客户违规的原因,客户的销售能力及库存情况,征求客户意见,稽查队复核后,交于稽查大队长。

(4)市管员对轻微违规客户的经营情况,每月形成书面性质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客户思想态度的变化、客户卷烟经营情况、库存情况及实际经营能力;对周边消费者进行调查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5)对于经营能力较强的客户,市管员、客户经理经过服务监管,客户在2个月之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卷烟经营水平整体比较稳定的,根据其的经营能力适当加大货源投放。反之,在跟踪转化过程中在2个月跟踪转化期间,发现一次客户违法、违规经营,延续服务监管1个月,同时稽查队进行介入管理。期间每周市管员、稽查队进行不定时抽查,查看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6)在延续跟踪服务的期间,再次发生违法违规经营的,自动转入严重违规客户服务监管程序。

(三)严重违规客户监管办法
1、严重违规客户是指在卷烟经营客户在卷烟经营过程中,存在销售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卷烟、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转让证件、无证批发、无证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

2、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证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证管理办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烟草专卖法第33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卷烟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卷烟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