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方考核评价办法
一、 总则
1、根据国家《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的规定,为完善分包管理制度,促进分包方建设和发展,优化分包方生产资源,提高分包方作业素质,构建施工企业与分包方服务管理和谐化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中的分包方包含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3、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围内在建项目所使用分包方的考核评价。自本办法实施后,对已开工但标段内主体工程未开建项目的分包方及新注册尚未承担施工任务的分包方,需重新资格评审,评审合格列为合格分包方,否则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解除施工合同;对已完成工程初步验收的项目,不进行考核评价。考核期内分包方没有承担施工任务,按照最后一次的考核评价结果列入名录定期予以上报
4、本办法所指的分包方是指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武汉地区建筑企业施工分包企业登记证(仅劳务分包需要)等证件齐全且通过资格预审的工程分包方(见分包公司资质预审表)
5、本办法所指的考核评价,是指各分公司及项目部与工程专业或劳务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对所使用分包方的基本情况、资源配置、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综合管理等七个方面进行的定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对象是在各分公司、项目部注册登记或正在使用的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二、组织与职责
6、项目部对分包方考核评价的第一责任者为项目经理,主责部门为项目部生产组;
分公司对分包方考核评价的第一责任者为主管项目管理的副总经理,主责部门为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
公司对分包方考核评价的第一责任者为主管项目管理的副总经理,主责部门为公司工程管理部
7、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应分别成立以第一责任者为组长的分包方考核评价小组,组员为同级人力、工程、安环、市场、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考核评价办公室设在各级项目管理部门
三、考核评价内容
8、分包方考核评价分为基本情况、资源配置、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现场文明施工和综合管理等七项考核评价指标,同时设有考核评价细目
9、工程专业分包方考核评价内容
9.1基本情况占17分,包括企业有关证照、“三标一体”管理体系认证及运行情况,技术人员数量、现场负责人配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内容
9.2资源配置占15分,包括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配置、员工培训考核、自带设备配置等内容
9.3工程进度占13分,主要考核总工期及节点工期,以及月度施工计划完成情况
9.4施工安全占20分,包括专(兼)职安全员配备、人员培训上岗、安全检查及整改、安全事故处罚等内容
9.5工程质量占15分,包括专(兼)职质检员配备、质量验收合格率、质量整改、质量事故处罚等内容
9.6现场文明施工占10分,包括场地布置、机械设备、材料堆放、施工用电和住地环境等内容
9.7综合管理占10分,包括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管控、综合治理等内容
10、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内容
10.1基本情况占10分,包括劳务企业有关证照、现场负责人配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内容
10.2资源配置占15分,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配置,作业人员的培训,施工机具的配置等内容
10.3 综合管理占10分,包括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劳务工工费发放、综合治理等内容
10.4 工程进度占20分、施工安全占20分、工程质量占15分、现场文明施工占10分,这四项考核评价项目的考核评价内容与专业分包方的考核评价内容相同(具体见工程专业分包方考核评价内容)
11、考核评价详细内容及分值具体见专业分包方评价表和劳务分包方考核评价表(即附表1和附表2)
12、分包方的考核评价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分包方考核评价表中的内容不得随意删减,各单位可以对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进一步细化,但总分值不变
四、考核评价原则
13、项目部每季度考核评价一次,分公司和总公司每半年考核评价一次。一、二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上半年考核评价结果,三、四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下半年考核评价结果
14、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采取扣分制打分。规定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15、分包方在一个分公司的同一个项目部承担施工时,如半年考核期内两次考核评价一次合格一次不合格,应限期10日内整改达标,并限制一次投标机会。如整改未达标考核评价认定为不合格,应终止合同执行并清退出场,列入公司不合格分包方名录;如连续两个季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应终止合同执行并清退出场,列入公司不合格分包方名录
16、同一分包方在一个分公司的两个及以上项目部承担施工时,如同一项目部连续两个季度内出现两次考核评价不合格,应终止合同执行并清退分包方在该项目的下属作业队,并限制该分包方两次投标机会;如不同项目部两个季度内出现两次考核评价不合格,应限期10日内整改达标,并限制两次投标机会,如整改未达标考核评价认定为不合格,应终止公司范围内所有合同执行并清退分包方出场,列入公司不合格分包方名录;如不同项目部两个季度内出现三次考核评价不合格,应终止公司范围内所有合同执行并清退该分包方,列入不合格分包方名录
17、同一分包方在两个及以上分公司项目部承担施工时,如两个季度内考核评价一个合格而另一个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的分公司应终止合同执行并清退该分包方下属作业队,评定为合格的分公司限制分包方一次投标机会;如有两个及以上分公司考评为不合格,应终止公司范围所有合同执行并清退该分包方,列入公司不合格分包方名录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包方,不进行考核评价,由所在施工单位提供详细资料,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列入公司不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录(即“黑名单”)
18.1不按技术交底及规范要求施工,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而发生安全、质量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18.2对工程质量存有缺陷、生产安全隐患等整改不及时或隐瞒不报,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企业信誉的;
18.3因人员、设备达不到施工要求,使工程总工期严重滞后,建设单位通报批评,严重影响企业信誉的;
18.4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拖欠劳务工工资,被建设单位或新闻媒体曝光,直接影响企业信誉形象的;
18.5考核评价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且主体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
18.6以欺诈方式签订合同、或胁迫项目部及分公司合同调价、或发生向施工企业有关人员重大行贿的;
18.7签订分包合同后再分包或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18.8 自行或串通第三方恶意对企业提起诉讼或仲裁,非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五、考核评价程序及操作办法
19、项目部对分包方考核评价
19.1由项目经理组织,主责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季度末月30日前对本项目部所使用的分包方进行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