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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版本/版次
A1
0.1修订履历
版本
修订内容
修/制订者
日期
A1
初版制定
李翠红
2014-04-6
浙江川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CD/QP-02
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版本/版次
A1
1、目的
通过对公司人力资源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以求提高从事与公司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的专业水平、管理能力、生产技能及质量意识等,使每个员工都能够明确其在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职责,确保能胜任岗位并满足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影响产品要求符合性相关人员的意识、技能及能力培训和考核。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人员招聘、任用、考勤、考核、异动管理及年度培训计划拟定、执行、评估与记录等。
3.2各部门:各部门主管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培训工作和本部门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
3.3总经理(或授权人):负责年度培训计划、在职培训、外派培训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批准。
4、作业内容
4.1年度培训计划制定
总经办于年底(12月份)向各部门发出《培训需求调查表》,根据各部门的需求编制次年度
的《年度培训计划表》,经总经理批准后,依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表依次实施。
4.2内训:由公司内部讲师或由外聘请讲师,于公司内部实施培训、讲习。
4.2.1新进人员岗位技能培训
由总经办组织对新进人员进行岗前的基础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并建立填写《教育记录表》。
A.岗前基础教育内容包括:
1)公司简介及各项规章制度;
2)产品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及6S常识;
3)ISO基础知、公司质量方针及目标;
4) 职业道德;
B.岗位技能培训内容包括:
1) 应知部分:岗位职责、品质意识及安全生产常识、资配配置及设备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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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QP-02
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版本/版次
A1
2) 应会部分:岗位工作/操作规程、实际操作技能、异常情况下的处理程序等。
新进人员基础教育培训后,岗位技能培训的部分,由所在部门自行实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过程及考核结果形成记录,由部门主管确认后存总经办统一管理。
4.2.2在职人员培训
为提高工作技能,各部门视实际需要于工作中持续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a)新技术引进或设备更新时的培训;
b)岗位异动时;
c)其他配合工作需要时的培训;
d)内部质量审核的培训;
e)政府相关法令规章/行业法规;
f)内部管理等;
4.2.3临时性培训(年度计划外的培训需求)
年度计划外的培训,不论外训或内训须由需求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单》,由总经办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3外训:指公司派人员到本公司外接受相关培训、学习。
4.3.1外训要求
a)需在公司任职至少满2年,以加强个人目前所从事职务或工作相关知识、技术、技能为主。
b)各部门主管为配合未来工作需要,必须派外接受与目前职务及工作相关的知识、技术、技能课程培训等,应提出具体计划呈总经理批准。
c)语言及本职工作无关的课程不列入外训专案。
4.3.2外训申请
a)年度计划外的外训专案申请,须填写《培训申请单》,在附上培训部门的详细课程资料,会签总经办,呈总经办批准后实施。
b)总经理批准后的外训专案,由总经办联络选择外部培训机构,并安排相关培训事宜,办理报名手续,其他部门不得自行报名。
4.3.3培训费用
a)经批准后外部培训产生的费用由公司全部负担,另根据个人的受训费用签订《培训协议书》,具体参照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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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员工外训期间以公差办理。
c)上班时间内接受外训的人员,其薪资由公司负担,下班时间或其他休假间参加外部培训者,不予申请加班或申请补休假。
4.3.4凡个人单次外部培训课程费用RMB:500元(含)以上者,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其期限如下:
外训费用(RMB)
签约年数
500-1000元(含)
2年
1000-3000元(含)
3年
3000元以上
4年
4.3.5在签约期限如中途离职或因故被辞退等,由公司所支付的外部培训费由受训人员依培训协议书中末服务年限按比例缴还。
4.3.6外训时间与上班时间相冲突,应按排职务代理人,并事先妥善交接代理事宜。
7.3.7退训处理
a)外训人员因公差,公务等无法出席,须提前通知总经办处理。
b)受训期间因公务未能完成该项培训,应以书面详述具体理由,经总经理批准,知会总经办方可退训。
c)未经批准而擅自退训人员,其培训费用及其它发生费用自个人薪资中扣除,受训日期如属上班时间内,其考勤将按旷工处理,且从缺席之日期算,将取消该员的派外培训资格。
d)报名参加培训后,如外部培训单位取消该项培训,其退还费用由总经办收到通知后,缴回财务部核销。
e)要求受训人员应于一个月内安排在公司内发表培训心得或开办培训,受训人员不得借故推诿,否则以厂规处理。
4.4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资格认定
a)若法规规定,某项特定工作须拥有证书者担任时,公司将选适当的培训课程,按排受训者接受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应复印一份交总经办保存。
b)凡从事验证等专业人员,如质量审核员、测量仪器检定员、电工、电焊操作、叉车驾驶、质量检验人员、特殊过程操作人员(浸漆、滴漆、点焊)等或从事人员可能造成重大冲击的人员,应接受适当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未经过该项培训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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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质量检验人员、特殊过程操作人员(浸漆、滴漆、点焊),经过相应的教育培训后,进行考试(包括实际操作),考试合格者(或符合所定评价标准者),由部门主管发放《资格认定书》。
d)建立各相关专业持有证件者人事名册,以利适当任用。
4.5培训实施及变更
a)总经办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按排课程,在课程开展前一周通知相关受训部门人员,并知会该课程讲师进行课程设计和准备。
b)所有课程由总经办负责跟踪督导。
c)如确定课程的培训时间与生产相冲突,或受训部门认为该课程与其他受训课程重复或交叉,或遇培训课程的讲师休假、出差等,则可取消或推迟该课程,但受训部门须事先知会总经办确定更改事宜,并填写《培训变更申请单》注明此次课程延迟事由,及补训时间。
4.6培训效果的考核
a)内训:每一培训科目结束时,加以口试或笔试或实际操作考核的培训结果,并记录于《培训评估考核表》中,培训过程中所产生的表单及记录,交总经办存入员工个人培训档案。
b)外训人员在培训结束两周内提出《外训研习心得报告》由部门主管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同受训教材、结业证书一并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