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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术语及定义、建设及经营环境、经营管理、从业人员、招商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纺织服装专业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0001.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第一部分中的通用符号部分)
GB/T 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SB/T10397-2005 招商制建材家居市场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
JGJ 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textile clothing wholesale market
指以经营针纺织品服装为主要交易对象的、集聚的针纺织品及服装商品占该市场经营商品的80%以上的交易市场。
3.2
市场投资建设者
由政府、发展商或投资商构成。市场建设者对所投资建设的市场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
3.3
专业市场管理机构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a wholesale market
指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运营管理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市场发展管理局等机构,其成员由市场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投资建设、招商计划及招商、布局规划、消防管理、治安管理、销售信息管理、售后服务规范等。
3.4
专业市场从业人员
指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市场内的交易商及相关服务人员。
3.5
交易商 trader
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主体,包括:生产企业的销售商、批发商、代理商、网上交易商、批发和零售兼营者以及采购进货的零售商和个体工商户等。
3.6
店面 shop(铺面或摊位Booth/Stall)
市场中同一种类商品交易活动场所的最小单位。
根据市场交易商品类别划分的若干个经营区,同一类别商品经营区内交易活动场所的最小单位为店面(铺面或摊位),由交易商租赁使用、直接经营或拥有,是交易商独立从事交易活动的场所。
3.7
招商制leasehold system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为集聚交易商并能开展市场统一的经营管理而采取的招商形式之一。具体做法:由市场投资建设者以合同方式,将一定的经营面积(也称店面、店铺或摊位),以招标租赁形式招进交易商。市场投资建设者或其委托的专业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招商管理和市场运营,交易商依据市场管理章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3.8
产权制property system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为集聚交易商并收回部分建设投资而采取的招商形式之一。具体做法:由市场投资建设者以合同方式,将一定经营面积的店面(或店铺、摊位),出售给交易商,交易商直接经营或拥有产权,其经营者纳入市场的统一经营管理。
4 建设环境要求
4.1选址要求
4.1.1 市场选址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将欲建市场纳入本区域市场建设规划中。
4.1.2 市场选址应在交通方便,辐射范围广,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地方。
4.1.3 市场主体建筑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的范围。
4.1.4 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主体建筑应符合《JGJ 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场内环境要求
4.2.1 场内布局规划应合理,要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
4.2.2 场内应按当地绿化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绿化,创建美好的人文环境。
4.2.3 场内各种标识应齐全、正确、明示,标识应符合《GB 10001.1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规定。
4.2.4 应设置与市场交易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并设置机动车单行线。货运、装卸停车场与交易商、顾客乘用车停车场应分别设置。停车场的主要通道应宽敞,场内地面应承重、平整、耐磨、防滑。
4.2.5 场内应清洁、卫生,不得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源。
4.2.6 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减少或禁止使用不可回收的朔料包装袋。
5 经营环境要求
5.1 卖场环境要求
5.1.1 卖场地面应坚固、平整、清洁、防滑。
5.1.2 卖场应设有主通道,应明示安全出口,保证通行顺畅和疏散迅速,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JGJ 48》中3.2.8的规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5.1.3 卖场空间应宽敞明亮、通风、空气清新、无异味。
5.1.4 卖场内应设相应的休息场所和设施。
5.2设备设施要求
5.2.1卖场应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排水、防尘、广播通讯、公告等设施。
5.2.2多层卖场应设有人行自动扶梯、垂直升降电梯、要设置货用专用电梯。
5.2.3卖场应设有中央空调或其它空调设施。
5.2.4卖场应设置与卖场面积、条件相匹配的卫生间。卫生间应有无障碍设施。卫生间的卫生应符合《GB/T 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5.2.5应设置垃圾收集和分类处理设施,垃圾应及时清理。
5.2.6应设置销售必须的仓储设施,以确保正常交易。
5.2.7应按商品大类布局经营区域,并按商品类别配置商品陈列设施。
5.2.8消防设施应符合本标准6.3的规定。
5.2.9卖场的出入口应配置无障碍设施。
6 消防治安要求
6.1 消防安全要求
6.1.1市场建筑应符合《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6.1.2应设有消防通道,通道宽度不得少于2.4米。要明示规范的消防标志,并符合《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1.3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装置应急照明设施等。
6.1.4应成立专职的消防组织,明确市场防灾防事故第一责任人,并分别制定有火灾应急预案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保持随时启动和安全有效运转。
6.1.5任何人不得在卖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6.1.6应配备专职电工、定期检查电路、用电设施和用电安全。
6.1.7多层建筑的卖场物品堆放应符合承重及堆放高度要求。
6.1.8市场内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理以及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技能训练。
6.2治安要求
6.2.1市场要有应对各种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6.2.2市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安防范规章制度。
6.2.3场内应设有治安值班室。
6.2.4保安人员要经过岗位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6.2.5保安人员要熟知处理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各种预案和方法。
6.2.6市场应配备防盗监控实施,实行24小时监控。
6.2.7市场应建立健全保安防范组织。
6.2.8有完善的顾客物品存放保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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