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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定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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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18(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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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三章结算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委托结算
第五章自律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七章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加强对结算参与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结算参与人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承担最终交收责任的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
第三条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
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非结算参与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非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第四条各类结算参与人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利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参与本公司组织的结算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人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六条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甲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
(二)建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独立部门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
(三)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公司的乙类结算参与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二)建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
(三)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
(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
(五)公司组织结构说明;
(六)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八)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决定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核准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单位,在完成与本公司签订有关结算业务协议、设立相关结算账户、缴存结算互保金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后方可与本公司开展结算业务。
第十条结算参与人必须指定一名结算参与人代表和两名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
结算参与人代表是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进行联络的指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事宜:
(一)处理结算参与人资格有关事宜;
(二)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资料;
(三)出席本公司召集的结算参与人会议;
(四)协调处理结算业务异常和紧急事件;
(五)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结算参与人代表应由申请单位分管证券结算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由申请单位证券结算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在结算参与人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结算参与人不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本公司将下调其结算参与人类别或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乙类结算参与人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甲类结算参与人条件的,经申请,本公司可以核准其甲类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十三条本公司依据本规则调整结算参与人类别的,将换发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同时结算参与人应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结算协议。
第十四条结算参与人资格申请表中的有关事项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备案。
其中,结算参与人代表或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发生变更,或结算参与人的联系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向本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结算参与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本公司申请换发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加盖结算参与人公章);
(二)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加盖结算参与人公章);
(四)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结算参与人因名称变更申请换发资格核准文件的,应与本公司重新签订结算协议,本公司向中国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