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宜城市烈士陵园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把烈士陵园安全保卫工作抓好抓细,维护基地正常的工作和观瞻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陵园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任务
第二条 值班时间不准与他人闲谈,不准相互打闹、不准下棋、打牌、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准在值班室内睡觉
第三条 值班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没有请假或请假没有被批准而私自外出,作脱岗处理;私自外出超过半小时,作旷工半天处理
不得迟到、早退和超假,凡超假视作旷工处理
第五条 严格请假制度。安保值班人员如因事病确需请假,由本人事先写出书面申请,假期在半天以内的由副所长批准,1天及超出1天的经所长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旷工处理
严格交接班制度,不得出现断岗,空岗现象
第七条 严格执行登记盘查制度。对不是游客进入院内人员,必须问清事由,进行登记。必要时派人随同前往。发现形迹可疑,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制止。严禁小商小贩、收捡破烂等闲杂人员进入院内
第八条 严格控制外来车辆的出入。一般情况下,个体出租车、货运车辆等外来车辆不得进入院内。对确需进入院内或需到院内停靠的,要严格管理,并按规定搞好登记
对从院内载有货物的外出车辆,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登记,情况可疑的,要立即制止外出,并及时处理上报
第九条 按规定时间搞好巡逻,按时开关大、小门,确保院内人、财、物的安全
第十条 爱护公物,人为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违反第一条之规定,每次罚款20元
第十二条 违反第三、四、五条之规定,迟到、早退和脱岗者,每次罚款10元;旷工者每次罚款10元
第十三条 违反第八、九、十条之规定,每次罚款20元。造成被盗或不良影响,除罚款外,还要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第二、六、七条之规定,每次罚款5元
第十五条 一年内,凡违规达三次以上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解除其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