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制度(V.4)
编号:卓尚人事(2011)049号
版次:4
页码:6页
制定日期:2011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文明习惯,增强员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实行“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在制度适用规定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允许有超越纪律的特权
第三条处罚的轻重程度,应当与违纪人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二章 违规与违纪责任
第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会损害公司和他人权益,且希望或放任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违纪的,属故意违纪,应加重处罚
第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公司和他人权益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属过失违纪,据造成后果的程度予以处罚
第六条属防卫过当的应负违纪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条为了集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违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负违纪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
第八条为违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违纪预备,可比照违纪既遂行为,减轻或免除处罚; 已着手实施违纪,但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的,属违纪未遂,可比照违纪既遂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
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属违纪中止,对没有造成损害的,可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九条主动交待供述自己的违纪事实,或供述公司主管部门未掌握的本人其他违纪行为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纪行为轻微的,可免除处罚
第十条本人在违纪供述中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查获其他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加重处罚:
1、屡教不改或特定违纪以及倾向性的典型违纪;
2、教唆或指使他人违纪的;
3、对领导或调查工作人员、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公然污辱人格的;
4、故意破坏公共财产或消极怠工,以及其他影响正常生产(办公)秩序的;
5、违纪行为,经查属实,本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不听劝阻,造成违纪的;
6、欺骗、隐瞒领导、同事的违纪行为;
7、恶意举报或恶意传播、捏造事实、抵毁他人声誉造成影响的;
8、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及声誉的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二条员工或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予以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辅以物质奖励,奖励决定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可作为加薪、晋升依据
第十三条 奖励的类型及标准详见《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员工奖励管理办法》
处分
第十四条员工违反本制度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