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下载文档 |
2、范围
本规则所称文书管理,是指公司各部门、科室、各管理中心或各子公司(含事业部、业务执行部门)与外界来往的文书(包括电报)及关系企业(含公司内容)各部门间来往文书(包含签呈),自收(发)文至归档全部过程之办理与控制。
3、承办部门
公司各部门与外界来往文书的收发由总管理处总务部门统一办理,各子公司(工厂)所在地的总收发由其所属行政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集团公司收发部门负责文书之收受及发送。
4、管理部门
4.1 公司各部门、各科室、各管理中心及各子公司以及公司名义与外界来、往的文书,以各子公司总经办或行政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业务、采购、总务、资料、法律、售后服务等业务部门的文书,得以该业务部门的最高主管部门为文书管理部门。
4.2 各子公司(工厂)所在地与外界来往属地区性文书,以其所在地之经理室或行政人力资源部(或总务部门)为管理部门。
4.3关系企业各公司、部门间来往文书原则上以公司、工厂以上部门为管理部门。
4.4各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来往文书的核稿及收发、拆封、登记、分文、稽催、校对、监印、档案管理等事宜;文书未按规定处理者,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5主办及会办部门
文书内容所涉及的业务主办部门为该项文书的主办部门,如有涉及其他部门时,其他部门则为该项文书的会办部门。
6行文
6.1行文类别
(1)函:发布规章或临时性规定及对机关团体、公司、私人或关系企业各公司间及公司内各部门间行文使用。
(2) 公告:就主管业务向公众或特定对象宣布时使用。
(3) 便函:关系企业各公司、部门间或公司内各部门间业务接洽时使用。
(4) 签呈:下级对上级有所请示或报告时使用。
(5) 表格式公文:政府机关规定之表格式公文及公司人力资源令等,可依实际需要印为固定格式使用。
(6) 其他:
( 6.1)司法文书依据司法部门规定程序实施;诉讼文书,依政府有关部门诉讼审议委员会规定程序实施。
(6.2)会议记录及例行表报等的发送不必行文。
6.2行文名义、署名
6.2.1对关系企业外机构行文的名义、署名及用印规定如下:
(1)以公司名义由董事长署名盖董事长职章:
属政策性或影响公司重大权益的行文。
(2)以公司名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章:
对政府各部、会、局、署及其所属一级、二级机构或省政府、市政府及其所属一级机构等之行文。
(3)以公司名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签字章。
① 对省政府、市政府所属二级机构等的行文。
② 对当地市、县政府及其所属一级机构的行文。
③ 对税务、金融机关的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