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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安全值班管理。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生产劳动组织过程中,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把生产安全放在首位,把生产安全预防措施抓落实,实现生产安全。
第二章值班管理
第四条安全值班分两种形式:一种是指正常生产作业时间的安全值班(简称正常安全值班)。另一种是指法定节、假日休息或重大政治活动的安全值班(简称节日安全值班)。
正常安全值班职责
(一)抓好劳动组织管理与外部协调。
(二)深入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纠正“三违”作业,处理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条件或气象条件等诱发的突发事件。
(三)检查重大/重要危险源(包括一级危险点)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重要生产场所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和下达预警指令,决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六)督促下级安全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安全值班职责。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八)做好值班记录。
第六条节日安全值班职责
(一)组织落实重要危险源、环境因素、动火或用火升级管理措施。
(二)检查重要生产场所的管理控制情况。
(三)接受上级安全督查、巡查,报告安全值班情况。
(四)负责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决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六)做好值班记录。
第七条正常安全值班时间为本单位生产作业的正常作息时间。
第八条节日安全值班时间以上级通知时间为准。
第九条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安全值班表的编排和保管领导干部值班记录,跟踪值班领导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执行结果。
第十条领导干部安全值班,一般应以7天为一个值班周期进行编排,当月下旬将下个月的领导安全值班表拟出,发放给值班领导。
第十一条值班领导遇有外地出差、参加会议等特殊情况或因故不能按时值班者,可委托其他领导顶替或及时通知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其他值班领导顶替。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是指单位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指突发事件是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合规的行为或生产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条件、气象条件等问题发生异常的紧急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指重要生产场所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厂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区、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现场设置的安全警戒区域、硝酸铵储存库区、生产、生活物资仓库等设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车间、队(站)级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把各级人员的岗位安全职责抓落实,维护生产安全的正常秩序,确保重要危险源或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全面落实。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领导干部安全值班记录
附件:
领导干部安全值班记录
值班人
时间
年月日时分
——年月日时分
值班情况记录
说明:
1、值班领导应根据本人值班职责规定内容,如实记录值班处理的事情及处理结果。
2、对本班尚未处理完的事情,若需交给下一班处理时,应当面交代清楚,并记录和确认。
3、对需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处理的事宜,应记录清楚,交综合管理部门(办公室)负责人跟踪处理。